失效)关于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 丰泽源仪表仪器 | 时间:2024-02-03

  阜新,寓意“物阜民丰,焕然一新”,1940年置市。位于辽宁省西北部,东接沈阳市,南邻锦州市,西连朝阳市,北靠内蒙古自治区。全市总面积10326平方千米,其中城市建成区76.5平方千米。下辖2县5区及1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市非流动人口173.9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02.9万人。阜新是全国第一个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市、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也是国家首批循环经济试点市之一、“中国优秀旅游城市”、首批全国篮球城和省级园林城市。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阜新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阜新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阜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阜新市逐步降低物流成本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阜新市关于推进园区项目审批集约化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 (公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阜新市文旅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示

  阜新市举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暨现场观摩会 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提高协同作战能力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助力企业与求职者“无缝对接”人岗精准匹配 高效招引人才

  阜新市中心医院与内蒙古奈曼民生蒙中医医院达成医联体合作协议——优化整合医疗卫生资源 更好满足群众健康需求

  李强主持召开专家企业家和教科文卫体等领域代表座谈会 听取对政府工作报告的意见建议 丁薛祥出席

  日期: 2010-08-26浏览量:88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责任编辑:李艳文字大小: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强化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利用和有效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10〕1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含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个人,以及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安全而进行的经常性疏干排水和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基坑临时排水,均应办理取水许可,并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生产、农民家庭生活和畜禽饲养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取水类型和取水户分类:取水类型分类由现行六类归并为四类,即:一般地下水、保护区和管网区地下水、地热水和矿泉水、地表水;取水户分类由现行六类归并为三类,即: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非居民取水、特业取水。

  (1)一般地下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每立方米从0.20元调整为0.35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从0.35/0.50元调整为0.70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从3.00元调整为4.00元。

  (2)保护区和管网区地下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每立方米从0.40元调整为0.80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从0.55/0.70元调整为1.20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从6.00元调整为10.00元。

  (3)地热水和矿泉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取水每立方米从0.40元调整为1.20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从1.00/1.30元调整为2.00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从6.00元调整为10.00元。

  (4)地表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每立方米从0.10/0.11元调整为0.20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从0.25/0.40元调整为0.50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从3.00元调整为4.00元。

  (2)疏干排水取水征收标准:直接排放每立方米0.10元;再利用每立方米0.20元。

  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本级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任部门的监督检查。

  水资源费原则上由取水许可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可委托其下设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征收水资源费,受委托机构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减免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按月缴纳。水资源费具体缴纳数额由水行政主任部门依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县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分别按10%、25%、5%的比例缴入中央、省级、市级国库,其余部分缴入县级国库。阜蒙县享受自治县优惠政策,彰武县享受贫困县优惠政策,水资源费暂不上缴省、市。

  市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分别按照10%、25%、5%的比例缴入中央、省级、取水口所在地县级国库,其余部分缴入市级国库。

  2.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与推广,用水定额和节水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和修订;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任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照县级以上水行政主任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职能以及水资源合理开发等需要,核定预算支出。其中,用于水资源开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要纳入固定资产资本预算统筹安排使用。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立取水计量和统计制度。取水单位一定要安装经法定计量检验机构鉴别判定合格的计量装置,并按时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取水计量设施因故损坏的,应及时报告水行政主任部门。另外,取水单位要按季度报送用水情况,并建立台账。未安装或者安装的计量设施不符合品质衡量准则,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取水设备铭牌额定的最大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未经取水许可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更换取水计量设施。计量行政主任部门要会同水行政主任部门定时进行取水计量设施检测。

  使用取水计量设施时有下列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罚:1.擅自移动、拆卸计量设施;2.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设施;3.破坏计量设施准确度;4.弄虚作假,伪造计量数据;5.改变计量设施的结构和性能;6.破坏计量检定铅签封;

  7.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设施;8.擅自启用依法封存的计量设施。

  取水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责令限期安装,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二)取用一般地下水(包括疏干排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用管网区、保护区地下水,地热水和矿泉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部门和单位如有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水资源费的,由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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