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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闻中心 | 时间:2023-12-29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强调,财政部门将通过大数据统计分析等手段,定期向社会公示代理机构相关情况,详细的细节内容包括:代理机构业绩(代理政府采购项目及代理金额)排名、按照采购专业领域(品目)量排名的代理机构名单、二年内未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名单、代理机构被有效投诉排名、被行政处罚的代理机构名单等情况。

  《征求意见稿》要求,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做到合理设岗、职责明确、分级授权、相互制约、科学决策、依法执业,对关键岗位、环节严格审核把关,实行重点管控。并当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所有在本公司缴纳养老保险的专业人员名单、业务办理流程、相关制度等;从业人员在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活动时应表明身份、挂牌服务。

  代理机构要合理确定采购文件售价,以弥补制作、邮寄成本为原则,不得借机牟利,不得以采购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的依据。除代理费之外,代理机构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其他费用。代理机构委托律师实施采购现场见证的,律师见证费应由代理机构承担,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转嫁负担、另行收取。

  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或受托收取履约保证金时,主要采取保函等非现金方式,并要按照相关规定或约定及时退还保证金。鼓励根据项目特点及企业信用情况,免收保证金或降低保证金收取比例。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我们研究制定《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问题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10月18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在山东省域内进行目录登记的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行为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社会力量承担培训,增强代理机构人员业务能力。

  第六条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省财政厅依托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名录信息向社会公开、全国共享。

  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第八条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省财政厅应当及时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的,省财政厅应当及时为其开通相关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第九条在山东省域外注册的代理机构在山东省域内从业的,与本省代理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进入目录后,省财政厅为其开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各级财政部门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其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条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并及时向省财政厅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指由本代理机构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五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做到合理设岗、职责明确、分级授权、相互制约、科学决策、依法执业,对关键岗位、环节严格审核把关,实行重点管控。

  第十六条代理机构应当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所有在本公司缴纳养老保险的专业人员名单、业务办理流程、相关制度等;从业人员在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活动时应表明身份、挂牌服务。

  第十七条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及其信息发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代理机构应合理确定采购文件售价,以弥补制作、邮寄成本为原则,不得借机牟利,不得以采购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的依据。

  第十九条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或受托收取履约保证金时,应主要采取保函等非现金方式,并要按照相关规定或约定及时退还保证金。鼓励根据项目特点及企业信用情况,免收保证金或降低保证金收取比例。

  第二十条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第二十一条除代理费之外,代理机构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其他费用。代理机构委托律师实施采购现场见证的,律师见证费应由代理机构承担,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转嫁负担、另行收取。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由代理机构负责保存采购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行为评价工作。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行为评价结果应当全国共享。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供应商及评审专家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中对代理机构职责履行、执业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代理机构可以在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中查询本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通过大数据统计分析等手段,定期向社会公示代理机构相关情况,具体内容有:代理机构业绩(代理政府采购项目及代理金额)排名、按照采购专业领域(品目)量排名的代理机构名单、二年内未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名单、代理机构被有效投诉排名、被行政处罚的代理机构名单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对代理机构的监督评价制度,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和行为评价。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第二十九条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及实施监督检查的财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采购法律和法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业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代理机构行业自律。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至施行,有效期至20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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