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快来看看这个会议

来源: 行业动态 | 时间:2024-01-26

  原标题:《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快来看看这个会议

  昨日,全省召开街道人大工作和建设试点总结暨宣传贯彻条例、全方面推进街道人大工作视频会议,对推进新时代街道人大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裘超,副主任顾大飞在萧山分会场参加会议。

  通过全省街道人大建设试点工作,凝聚了一个广泛的共识,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机制,打造了一支担当的队伍,出台了一部创新的法规,取得了积极成效。

  要全面推开试点经验,全方面提升街道人大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与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坚持工作监督、预算审查与代表活动的统筹衔接;坚持工作机制、议事平台与队伍建设的协同推进;坚持省市指导、县街联动,形成群众参与的良好格局。同时在工作推进中,要强化组织领导,强化法规执行,强化互学共进,强化氛围营造,全方面推进新时代街道人大工作。

  强调要在深化认识上下功夫。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政治方向,牢牢把握街道人大工作的主体地位,牢牢把握人大街道工委的性质定位。要在明确任务上下功夫。明确县级人大常委会的主体责任,明确人大街道工委“10+8”的职责内容,明确街道人大工作的运行制度,明确街道人大工作的保障机制。要在增强实效上下功夫,做强亮点,补齐短板,做实工作。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探索和完善,是对县级人大工作的一直在优化,是对街道人大工作的法律保障。萧山要全面做好实施工作,按照省市要求,加大对人大街道工委的培训,完善体系架构和协同机制,突出“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履行的10项法定工作职责和县级人大常委会交办应当做好的8项工作内容”,做好经费等保障工作,做强做好街道人大工作。

  (2019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街道人大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街道人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办事。

  第四条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街道人大工作,将街道人大工作纳入常务委员会总体工作安排, 研究解决街道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委员会( 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 应当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国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分工联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并明确与人大街道工委进行日常工作联系的工作机构。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与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协同机制。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配备专职主任;经济比较发达或者人口较多的街道,应当配备专职副主任。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特殊的比例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中,主任应当依法推荐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

  人大街道工委按照规定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可以与街道相关综合办事机构合署办公,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人大街道工委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处理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视察检查、工作调研、联系代表等工作制度。

  第九条人大街道工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和本条例规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 一) 宣传和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 二) 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反映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街道辖区内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方面的重大事项、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 五) 为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提供服务保障,协助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 六) 督促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办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 八) 组织成立街道居民议事组织,组织召开街道居民议事组织会议,联系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

  ( 一) 听取和讨论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有关工作报告;

  ( 四) 组织对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工作进行评议;

  (五)对列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议题, 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街道辖区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监督;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年初审议人大街道工委关于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规划的报告, 作出决议或者决定,并根据需要明确交由人大街道工委办理的执法检查、专项工作监督、选举等方面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编制街道预算草案时,应当征求人大街道工委的意见。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征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及时反馈街道办事处,并将街道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报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每年选择若干街道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重点审查。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街道预算执行情况纳入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并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将街道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对街道预算执行情况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将街道重点支出、专项资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绩效情况作为重点监督内容,并及时将监督有关情况报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于每年年底召开一次会议,总结本年度工作情况,研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规划,并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于次年年初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规划和交办的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规划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街道辖区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列席。

  街道办事处召开重要会议时,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参加。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议时,可以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参加。

  第十六条人大街道工委通过组织成立街道居民议事组织的方式,建立居民参与管理经济社会文化等事项的民主议事制度。街道居民议事组织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成员一般由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居民等社会各界代表组成。

  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的产生实行民主推荐制度。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的条件、推荐和确定程序,以及街道居民议事组织的议事工作制度,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于每年年初组织召开街道居民议事组织会议,听取街道居民议事组织对人大街道工委本年度工作规划、街道办事处本年度工作规划和街道辖区内有关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重大事项、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等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由街道居民议事组织票选推荐街道民生实事项目。

  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应当密切联系群众,围绕街道居民议事组织会议议题,通过日常走访、调查研究等方式,广泛收集和反映群众对街道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街道居民议事组织及其成员就街道辖区内有关经济社会文化发展重大事项、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将其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组织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对街道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情况做监督。

  第十九条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参加人大街道工委组织的有关工作,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所在单位理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街道居民议事组织的活动经费,纳入街道预算。街道辖区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活动经费,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拨,人大街道工委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人大街道工委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应当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设计。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享受同一职务层次党政干部的同等待遇。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应当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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