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发布2015年修正17年修正)

来源: 成功案例 | 时间:2024-03-28

  (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发布 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一定要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业主单位理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自行或委托相关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七条业主单位在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交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且经一次告知仍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任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做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和审定后的报告书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重要依据。

  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确定。

  第十条水行政主任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严格依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客观、公正、合理地组织报告书审查工作,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核检查通过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第十二条业主单位或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违法来得到的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具体实际的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规定。

  本附件是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基础要求。由于建设项目规模不等,取水水源类型不同,水资源论证的内容也有区别。承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单位,可根据项目及取水水源类型,选择其中相应内容开展论证工作。

  5、建设项目用水保证率及水位、水量、水质、水温等要求,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取水口设置情况;

  1、水文及水文地质条件,地表水、地下水及水资源总量时空分布特征,地表、地下水质概述;

  (2)依据水文资料系列,分析不同保证率的来水量、可供水量及取水可靠程度;

  (3)分析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含水层特征,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分析地下水资源量、可开采量及取水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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