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严格管理”+“极简审批” 《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

来源: 成功案例 | 时间:2024-03-28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9月22日消息(记者 王子遥)《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将自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即将施行的《管理办法》将如何对水资源取用进行监管?在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背景下又将如何简化审批程序?在9月22日举办的《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海南省水务厅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释与说明。

  《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记者 刘洋 摄

  水资源的珍稀程度不言而喻。在我国,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确立的水资源管理基本制度。而为了进一步严格取用水管理、提升水资源管理能力与水平,《管理办法》在国家出台的《条例》明确的取用水管理基本制度要求基础上,还从明确取水许可适合使用的范围、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地下水取水许可要求及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等4个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

  海南省水务厅党组书记钟鸣明表示,在明确取水许可适合使用的范围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通过抽、拦、引、蓄等方式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管理办法》明确了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规定省水务厅负责由水利部授权审批的大型建设项目取水等7种情形的取水许可审批。除珠江水利委员会、省水务厅负责的取水许可事项外,其他取水许可审批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

  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或者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新增取用地下水的不予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申请延续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机关能够大大减少取水许可量或者取水许可到期后注销取水许可证。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证到期后应当予以注销。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安装使用取水计量设施的要求,规定建设项目的取水计量设施和节水设施,应当与工程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规定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据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损毁计量设施。

  近年来,海南省委、省政府通过全面实施“极简审批”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等方式逐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自由贸易港建设,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海南省水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邢孔波表示,围绕全面实施“极简审批”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逐步优化营商环境,《管理办法》也相应地优化了制度设计。

  邢孔波称,《管理办法》简化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方式。规定建设项目满足日取用地表水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等6种情形之一的,取水申请的人能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不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管理办法》还细化了水资源论证的技术方面的要求。明确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取用水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对建设项目取用水是不是满足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是不是满足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是不是满足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等有关管控指标、是不是达到节水要求等进行重点论证。

  此外,《管理办法》还积极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与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规定在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园区或者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区域内符合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可以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不再进行水资源论证。

  压缩取水许可审查时限也是本次《管理办法》的亮点之一。根据《管理办法》,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比国家规定的法定审批时限减少10个工作日。对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的,审批机关应当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审查意见。

  邢孔波表示,完善主要聚焦于4个方面:一是明确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的标准。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定额取水。取水量超计划或者超定额不足20%的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20%以上、不足40%的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2倍征收;超计划或者超定额40%以上的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3倍征收。

  二是规定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季度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任部门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

  三是规定水资源费的应用限制范围,最重要的包含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水量分配及有关标准制定等十个方面。

  四是细化了追缴水资源费的要求。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按照实际取水量追缴其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实际取水量不能确定的,可根据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对取水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更换、损毁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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