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普遍的问题解答

来源: 丰泽源仪表仪器 | 时间:2023-12-21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进行水资源税信息采集和税(费)种认定,纳税人应当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取水许可证、年度计划(定额)取用水量等有关的资料,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A:纳税人需要每月的1日至5日(一般情况下遇节假日顺延)向水行政主任部门申报取用水量并申请核定。纳税人能登录电子税务局,在“税费申报及缴纳——水资源税信息共享平台——月取用水量填报”模块进行相应操作。

  A:目前系统设置,最快的情况下,纳税人第一天填报水量,第二天传递到水行政主任部门,第三天审核结果传递回电子税务局。

  A:情况1,纳税人每月正常申报了月取用水量并核定完成,则可以在电子税务局“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清册——其他申报——水资源税申报”模块做正常申报。

  情况2,纳税人季度中某个月份由于某一些原因,未能完成月取用水量的申报核定,则需要纳税人在申报期内,找主管水务所完成手工核定。然后,携带“1.《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2.《北京市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3.办税人身份证件原件,4.公章”到办税服务厅进行上门申报。

  A:纳税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依规定向水行政主任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取用水量计划。在获得年度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后15日内持水行政主任部门批准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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