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来源: 丰泽源仪表仪器 | 时间:2024-02-19

  2023年8月17日,市自然资源局印发《河源市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我市地热水资源丰富,随着开发热度不断提高,为避免今后地热水资源的无序开发、滥采滥用、浪费和低端利用等问题,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地热水资源,切实加强我市地热水资源管理,保障地热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实施条例》《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共设五章,二十五条。适用于河源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包括总则、审批与登记、开发与保护、法律责任、附则5部分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共六条。主要说明了制定依据和适应范围;明确了地热水资源定义和部门职责分工;制定了勘查开发和保护利用的原则等。

  (二)第二章审批与登记,共八条。主要明确了矿业权人必须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出让价款、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出让价款、资源税和水资源费等费用的义务;探矿权人完成勘查后须进行生态修复,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明确了一个地热田只设立一个采矿权的原则、采矿权人申请协议出让方式扩大平面矿区范围的条件以及原有地热采矿权与自然保护地重叠的退出机制等。强调了严禁超量过度开采地热水资源,确保可持续开发利用。要求取得地热水采矿权的单位在正常生产前,需取得取水许可证;采矿权人开采地热水资源一次性足额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三)第三章开发与保护,共八条。主要规定了地热保护区划定范围不得小于开采权益保护半径。明确了采矿权人必须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将取水计量数据实时共享到相关监管平台;要建立健全水位、水温、水量和水质动态监测制度,实行常态化动态监测;要建设规范完备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率达到100%。明确了自然资源部门、水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对地热水资源开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同时鼓励采矿权人结合所在地热田范围内及周边群众的潜在地热用水需求,将剩余采水量有偿供给,用于发展温泉民宿、特色旅游,助力乡村振兴。

  (四)第四章法律责任,共两条。明确了矿业权人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也明确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的相应责任。

  (五)第五章附则,共一条。明确了《暂行办法》实施后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遵从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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