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地热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丰泽源仪表仪器 | 时间:2024-02-17

  《鞍山市地热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地热水资源管理,科学勘查、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热水资源,保障地热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地热水资源,均须遵守本办法。

  行政审批、发展改革、国资、财政、水利、生态环境、文旅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地热水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和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在资源合理配置的前提下,应该依据城市功能的要求,优先发展有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地热水开发项目。

  第六条地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专项规划,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与温泉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充分衔接,统筹纳入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设计、国土空间规划和鞍山市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开采利用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勘查地热水资源必须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出让收益。开采地热水资源必须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出让收益、资源税和水资源费。

  第八条开采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辖区向县(市)区行政主任部门提出取水申请,经其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先行办理取水许可证,凭取水许可证到省自然资源行政主任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新立采矿权一定要符合生态保护、矿产资源规划等要求,开采企业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才可以进行地热水开采。

  第九条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实行市县分级管理。市辖区的地热水资源由市政府统一管理,市自然资源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海城市、台安县和岫岩县的地热水资源由属地政府负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热水资源费征收和委托征收。市辖区的地热水资源费委托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征收,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的地热水资源费委托属地政府负责征收。

  第十条对地热水资源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开采地热水资源,必须在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核定开采限量的基础上,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热水开发利用规划、地热田开发状况、动态观测资料及利用规模等因素,向开发单位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地热水,不得转供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除开发利用深度超过1000米的地热水作为清洁新能源使用外,地热温泉水应当优先满足康复、医疗等健康产业和旅游产业用水,限制工业、种植业和养殖业用水,禁止直接用于供暖和商品房开发入户等。

  第十一条开采地热水资源,建筑设计企业申请取水许可时,应当附具节水措施和配套节水设施设计的具体方案;节水设施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取水。

  第十二条直接取用地热水的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取水计量设施,并按时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地热水资源利用后的弃水应当符合环保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排放温度不得高于30℃。

  第十四条开发地热水资源实行特许经营模式。推进以持有市政府产权井的国有企业作为特许经营试点,参与市本级或各县(市)的地热水特许经营。

  第十五条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进市政府产权地热水井的国有资产划转、注入问题,扶持温泉企业尽快实现地热水资源向资产的转换。

  第十六条在地热水资源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向地下排污,或者用污水进行回灌。填埋封井的,不得污染地热水资源。

  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年度取水和用水量予以限制: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十九条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4日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鞍山市地热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鞍政办发〔2015〕13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后国家法律和法规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鞍山市地热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地热水资源管理,科学勘查、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热水资源,保障地热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地热水资源,均须遵守本办法。

  行政审批、发展改革、国资、财政、水利、生态环境、文旅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地热水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和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在资源合理配置的前提下,应当根据城市功能的要求,优先发展有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地热水开发项目。

  第六条地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专项规划,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与温泉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充分衔接,统筹纳入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开采利用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勘查地热水资源必须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出让收益。开采地热水资源必须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出让收益、资源税和水资源费。

  第八条开采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辖区向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经其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先行办理取水许可证,凭取水许可证到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新立采矿权必须符合生态保护、矿产资源规划等要求,开采企业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地热水开采。

  第九条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实行市县分级管理。市辖区的地热水资源由市政府统一管理,市自然资源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海城市、台安县和岫岩县的地热水资源由属地政府负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热水资源费征收和委托征收。市辖区的地热水资源费委托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征收,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的地热水资源费委托属地政府负责征收。

  第十条对地热水资源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开采地热水资源,必须在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核定开采限量的基础上,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热水开发利用规划、地热田开发状况、动态观测资料及利用规模等因素,向开发单位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地热水,不得转供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除开发利用深度超过1000米的地热水作为清洁新能源使用外,地热温泉水应当优先满足康复、医疗等健康产业和旅游产业用水,限制工业、种植业和养殖业用水,禁止直接用于供暖和商品房开发入户等。

  第十一条开采地热水资源,建设单位申请取水许可时,应当附具节水措施和配套节水设施设计方案;节水设施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取水。

  第十二条直接取用地热水的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取水计量设施,并定期检查维修,保证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地热水资源利用后的弃水应当符合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排放标准,排放温度不得高于30℃。

  第十四条开发地热水资源实行特许经营模式。推进以持有市政府产权井的国有企业作为特许经营试点,参与市本级或各县(市)的地热水特许经营。

  第十五条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进市政府产权地热水井的国有资产划转、注入问题,扶持温泉企业尽快实现地热水资源向资产的转换。

  第十六条在地热水资源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向地下排污,或者用污水进行回灌。填埋封井的,不得污染地热水资源。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和用水量予以限制: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

  第十九条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4日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鞍山市地热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鞍政办发〔2015〕13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后国家法律和法规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版权所有:乐鱼官方网页下载地址入口 粤ICP备2021097226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