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来源: 丰泽源仪表仪器 | 时间:2024-01-17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省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省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市(州)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并且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和水源地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省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全省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水域水质通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市(州)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省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市(州)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利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并且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成果管理,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逐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1.受理责任:公示水工程建设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有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来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取水许可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划和政策,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查勘,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水域纳污能力、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等的要求,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查勘,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检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按时进行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河道管理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及规范,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按时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有关涉河违法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利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河道采砂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河道采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有关规程规范,对书面申请材料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和完善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管理体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有关非法采砂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设施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组织专家技术论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按时进行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检查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滥挖虫草、甘草、麻黄

  1.立案责任:发现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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