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说明

来源: 新闻中心 | 时间:2023-11-27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现就《条例》中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我州有岷江、大渡河、嘉陵江、涪江、黄河五大水系,共有溪河530余条,全州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395.5亿立方米,加上各河流上游省、州外来客水50.5亿立方米,共计水资源总量为446亿立方米,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为1933.4万千瓦,可开发量约1400万千瓦。

  通过“水电强州”战略的深入推进,截止2006年底,全州共兴建各类水利工程6831处,蓄、引、提水能力达1.464亿M3(不包括发电用水、城市供水),已开发水电装机容量250余万千瓦,为我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品质提高提供了基本的水资源保障。但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的提升,我州水资源短缺、防汛抗旱、水环境恶化等问题日渐显露和突出,主要体现为现行水资源的管理制度不完善,特别在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方面,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致使水资源浪费严重;水体遭到破坏和污染,水资源利用率不高;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重开源、轻节流和保护,重经济效益、轻生态与环境保护,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导致有的地方水源枯竭,污染严重,生态环境破坏,威胁着下游用水安全以及对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不明确、不全面等,已成为制约我州跨越式发展的严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我州境内的水电站取水现行管理体制是: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系省管取水户,要通过协调争取委托才能在所征收的水资源费中留州特殊的比例。这种体制影响了征缴双方的积极性,也制约着对水资源的涵养保护的投入。因此,立足我州实际,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我州水资源的管理体制,规范水资源的涵养保护、节约、规划管理、开发利用和监督工作,提高人们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权意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转变经济稳步的增长方式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充分的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坚持合理规划利用水资源与健全节约用水制度相结合,提高用水效率,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制定《条例》的原则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为指导,按照政府宏观调控、市场运作的模式,逐步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强化水资源合理规划利用,坚持统筹协调、以人为本、人水和谐,逐步建立起适合自治州实际的新的管水用水机制。

  制定《条例》的目的是:通过制定符合自治州实际、操作性强的《条例》,构建合理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以加强全州水资源的涵养保护、节约、规划管理、开发利用,实现水资源的最优配置。

  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条例》已分别于2005年12月14日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一审;2006年4月20日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二审;2006年10月26日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三审。在制定过程中,认真学习借鉴了省内外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制定水资源管理条例(办法)的成功经验,充分的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征求意见,多次召开由州、县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并积极向省级有关部门汇报、征求意见、建议,经多次修改、完善和补充,于2007年1月24日提交阿坝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的重点有:一是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注重水资源优化配置,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二是把水资源保护放在突出位置,提高用水效率;三是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节约和规划,明确规划在水资源开发中的法律地位;四是适应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条例》特别调强了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对水生态环境的保护;五是为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强化了法律责任。

  水资源包括了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是一种动态的、多功能的自然资源,是生态与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地表水、地下水相互转化,不可分割。《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从水资源的自身特性和自治州实际出发,按照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管理分开的原则,就建立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作了明确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有偿使用制度,针对水能资源“引进式”开发现状(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转让没有实行有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州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方式公开出让水能资源开发权。获得水能资源开发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应当向水行政主任部门缴纳水资源补偿费,并在工程所在地注册,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在工程所在地申报纳税和缴纳费用。依法获得开发权、取水权的单位、组织或个人,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出租或拍卖,并按有偿使用原则变更相关手续”。以确保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水污染、水土流失对水资源的损害在加大。人类开发水资源程度的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也在加大。保护水资源已成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中的主体问题。针对目前水污染未能得到完全遏制,地下水超采,一些河流枯竭,水生态环境恶化,水质与水量管理、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衔接不够等现状,《条例》既注意水资源保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衔接,又根据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明确了水资源、水域、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的要求。为了确认和保证城镇和乡村居民和下游饮用水安全,《条例》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禁止向水源源头和水源保护区排污,确保城镇和乡村居民饮用水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我州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实践,《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了需要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和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取用水对象,明确了家庭生活和散养、圈养畜禽少量取水以及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等必须应急取用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取水许可申请时,应先做好水资源论证方案,并实行取水许可审批公示制度,即“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向水行政主任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方可申请取水许可”。第十二条强调“取用水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在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第三方对取水许可申请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告机关提出”。《条例》根据水资源有偿使用法律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在自治州辖区内调度、取用地表水、地下水,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和对水电站装机二十五万千瓦及其以下征收的水资源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全部专项用于自治州水资源的涵养保护、节约、规划管理和开发利用,并由同级财政监督使用”,以达到“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目的。

  《条例》强调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为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协调好生活、生产的用水关系,避免由于水资源开发造成河流干枯。《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不按规定预留生态用水,致使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应受到较重处罚。

  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资源的管理,防止乱采乱挖,根据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自治州依法实行河道采砂石许可制度。并明确了依法采砂石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办理采砂石许可证,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条例》未作出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执行。

  由于水资源管理、保护等工作涉及面广,《条例》不可能都作出明确规定,特授权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规定、办法,以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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