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的说明

来源: 水资源规划咨询 | 时间:2023-11-27

  现就《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作如下说明。

  我州是长江、黄河的源头地区,水资源十分丰富。全州水能理论蕴藏量约4119万kw,占全省理论蕴藏量的29%。水能资源富集决定了水电产业是甘孜州产业经济发展的基础和龙头,加快打造水电支柱产业是甘孜州立足资源优势,建设生态能源基地,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

  随着水电资源开发进程的加快,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保障、体现民族自治地方的权益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水资源开发利用中重开源、轻节流与保护,重经济效益、轻生态与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体系不完善,宏观调控和管理不力;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电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不健全,利益矛盾突出,社会纠纷增多,生态资源保护压力增大,农村发展空间受到挤压等等。这样一些问题和矛盾一定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逐步加以解决。因此,为逐步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节约和监督工作,做到政府、企业、群众利益三兼顾,正确地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发展、水电开发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关系,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自治州经济协调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制定《变通规定》十分必要。

  制定《变通规定》的指导思想: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民族区域自治法、水法等法律和法规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把握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快又好发展的工作总体取向,以建设生态第一州为目标,立足于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的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培育生态能源业,改善发展环境,构建水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补偿机制,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形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建设体系,促进自治州民族经济可持续发展。

  制定《变通规定》的根本原则:一是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根本原则相抵触;二是坚持实事求是,从我州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实际出发,在变通和补充上下功夫;三是认真总结我州近年来水资源开发管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在突出我州特色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其他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经验,在具体化和可操作性方面努力;四是要有利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节约和保护,有利于建立完善水资源开发管理体制和机制,规范水资源开发秩序,有利于保障群众利益、建立完善水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补偿机制;五是坚持可持续发展,环保优先,促进水资源开发科学、有序、安全、环保;六是坚持民主,走群众路线,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向上级行政主任部门反映情况,争取上级的支持,反复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反复论证、科学论证。

  制定《变通规定》的目的:进一步明确自治州与上级国家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在水资源管理中的责、权、利;按照“科学发展、群众受益、企业获利”的资源开发新模式,在水资源开发中着力构建公平、公正、合理、均衡的长效利益共享机制、补偿机制;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形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建设体系。

  州人大常委会格外的重视立法工作,按照2008年立法计划的要求,在办理有关议案中决定加快开展制定《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工作,及时研究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2008年6月,常委会召开立法专题会议,确定由州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立法的具体工作。州政府十分重视《变通规定》的起草工作,成立了由分管副州长任组长的起草领导小组,由州水利局负责起草工作。州人大常委会加强立法的指导、协调和调研工作。州人大常委会领导、有关委员会和政府起草小组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同时,多次深入我州东部重点县和重点公司进行调研,广泛征求立法意见和建议;积极向省人大民宗委、省人大农委等有关委员会专题汇报我州开展制定《变通规定》的工作思路和进展情况;赴凉山州、乐山市马边县、峨边县、雅安市石棉县学习考察水资源立法和开发管理工作方面的成功作法和经验。州水利局赴省相关法律、水行政主任部门进行法律咨询,吸纳建议意见。起草小组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并结合我州实施“富民安康工程”和建立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的实际,总结水资源管理实践经验,并研究借鉴省内外特别是民族地区水资源管理立法经验,充分吸收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经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变通规定》的送审稿。2008年10月15日,州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对《变通规定》进行了审议并以议案提交州人大常委会。2008年10月27日,州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变通规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组成人员充分肯定了制定《变通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对《变通规定》提出了修改意见。州人大常委会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再次做修改,形成了二审征求意见稿,印发州级各部门、各县人大常委会和各相关企业广泛征求意见,就有关问题专程到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请示汇报。2008年12月26日,州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变通规定》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再次征求省人大民宗委及省水利厅的意见。至此,州人大常委会党组认为《变通规定》已基本成熟,2009年1月报送州委审查,州委同意提交州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进行审议。2009年4月13日,经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变通规定》全文共16条,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主要作了以下方面的补充和变通:

  1、突出政府在水资源开发管理、生态恢复中的主导作用和重要职责。为进一步促进科学、有序、安全、环保地开发利用水资源,建立完善水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加强水源涵养,在《变通规定》第三条中规定: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大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生态移民力度,加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和湿地保护。

  2、建设水工程需预留生态水。我州开发建设的水电站大多数属筑坝引水式电站,使坝址下游河段流量剧减,河流枯竭,水体自然净化能力降低,环境容量减小,一些下游河段因间歇性缺水断流,河流生态环境改变,水体环境容量丧失殆尽。修建大坝截断了洄游性鱼类的觅食、产卵、越冬的通道,导致洄游性鱼类数量和种群减少。为切实加强在自治州境内开发建设水电站的监督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在《变通规定》第五条中规定:建设水工程,应当保护生态环境,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预留河道生态水,防治水土流失,兼顾防洪、供水、灌溉、渔业和生态等方面的需要。为加强日常监管在《变通规定》第六条中规定:自治州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动态监测和水电站的下泄流量监测。

  3、重申严格水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针对我州过去在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严格了水资源综合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在《变通规定》第四条中规定了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城市总体设计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并就规划的编制、执行、修改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州水电开发进程的加快,有的地方出现了水电开发权出让行为不规范、违规签约等现象;有的业主为获取最大利润,违反水资源规划,采取破坏性、掠夺性的方式开发水资源,造成了水能资源和环境破坏,引发水事纠纷;有的为了抢占资源,项目前期工作质量较差,仓促上马,野蛮施工,成为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为了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增强自治州对水资源的优先开发利用和管理领域的自治权益,体现国家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体现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和“开发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破坏者赔偿”的原则;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1、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在《变通规定》第七条中规定:自治州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市场化配置资源的多种方式公开有偿出让水能资源开发权。规定:在自治州辖区内取得水电资源开发权和开发建设水电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工程所在地注册登记,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水电资源开发补偿费;水力发电按实际发电量和省政府规定的上限征收水资源费,其余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照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2、规定各项收费的使用权限及用途。在《变通规定》第八条中规定: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水电资源开发补偿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部分全额用于自治州水资源涵养保护、节约、规划管理和开发利用。

  3、自治州还应享有的税费收入。在《变通规定》第九条中规定:跨自治州辖区和沿界兴建的水电站,自治州应当分享该项目的税费收入,具体分成比例,按上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勘察、设计单位在自治州辖区内承担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勘察、设计项目的税收,应当照顾项目所在地的利益。

  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是这次制定《变通规定》的重点。近年来,随着资源开发进程的加快,我州因资源开发引发的利益矛盾纠纷日益增多,有些甚至引发件,既危害了社会稳定,又破坏了发展环境。究其原因,根源在于在资源开发中利益分配不尽合理,政府、企业、群众之间的权益和责任不对等,当地群众的生存及长期发展问题未能得到一定效果解决。因此,只有创新资源开发模式,建立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调整资源开发利益分配关系和分配格局,做到国家、企业、群众利益三兼顾,推进“共赢、共建、共享、共生”,才能实现“开发一方资源,促进一方发展、改善一方环境、造福一方百姓”总体目标,这是民族地区长远发展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需要。《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富民安康”工程的决定》(川委发〔2007〕29号)文件精确指出:建立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是实现富民安康工程根本的具体措施。省政府(川复函〔2008〕280号)《关于建立水电资源有偿使用和补偿机制试点方案的批复》对建立利益共享机制也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为此,《变通规定》着重从三个方面体现利益共享:

  1、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变通规定》第十条中规定:自治州实行资源开发利益共享制度,建立和完善“科学发展,群众受益,企业获利”的资源开发模式,以多种方式依法参股水资源开发项目,参与建设和收益分配,一同承担风险。在自治州辖区内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带动和促进工程所在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兼顾各方面的利益。

  2、强调开发建设水电项目为促进和带动地方经济应发挥的作用。《变通规定》第十一条中规定:建设水工程的后勤保障和配套服务优先在当地解决。工程基础设施应当尽可能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相配套,能通过对地方基础设施改扩建满足工程需求的,应当优先采纳;新建的通用性基础设施,应当兼顾地方发展需求;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用工应当优先吸收当地劳动力,并加强对其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

  3、留存适当电量解决工程所在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用电。《变通规定》第十一条中规定:水电站建成发电后,应当留存适当电量解决工程所在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用电,优先满足当地农村生产、生活用电需求。

  针对水能资源管理工作存在职能不顺,缺乏统一管理,“缺位、错位、不到位”的情况,为充分的发挥州、县水行政主任部门的职能作用,在《变通规定》第五条中规定:在自治州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完备各种审批事项,并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任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审查同意,同时接受其监督检查。《变通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自治州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水行政监督检查制度,对违反有关水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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