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带你了解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小知识!

来源: 水生态环境监控治理 | 时间:2024-03-26

  2024年3月22日是第三十二届“世界水日”,3月22日-28日是第三十七届“中国水周”。联合国确定今年“世界水日”主题为“Water for Peace”(以水促和平)。我国纪念“世界水日” 、“中国水周”活动主题为“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

  为全面保护珍贵的水资源,国家和地方政府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包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管理规定》等。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一定要遵守下列规定:

  1. 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3. 运输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4. 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别的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别的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要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筑设计企业与实施工程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筑设计企业与实施工程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验证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能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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