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用水办理大众咨询200问

来源: 水生态环境监控治理 | 时间:2024-03-01

  依据《水利部关于逐渐加强水资源证明作业的定见》(水资管〔2020〕225号),规划水资源证明和水资源证明区域评价在编制主体、合适运用的规模、办理要求等方面均不相同。规划水资源证明是指,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施行水资源支撑保证条件进行科学证明,推进规划批阅决议计划环节执行以水而定、量水而行,促进经济发展布局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水资源证明区域评价是指,依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批阅制度改革要求,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广由政府统一组织对水资源证明施行区域评价,在剖析触及行政区域水资源承载才能和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区域的功能定位、产业布局,理解精确地提出评价区域的用水总量、用水功率操控方针,提出项目准入的用水定额规范、适用承诺制规模和相关办理要求。对现已施行水资源证明区域评价规模内的建设项目,推广取水答应奉告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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