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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社会招聘 | 时间:2024-02-22

  一条河,沿途各个地方都要用水,因为水权问题,各地纠纷不断。近日,水权交易试点即将启动的消息引起各方面关注。什么是水权?建立水权制度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下,可交易水权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理论水权体系、制度水权构架和现实水权实践有哪些?近日,围绕这一系列问题,水科学QQ论坛(群号:108544773)各位专家、学者进行了热烈讨论。本报记者将讨论中的一些精彩观点进行摘登,希望对读者有所启发。

  沈百鑫:水权既是一种理论,又是一种法律制度,更是一种水管理实践。法律制度主要是指水法,水法是我国水管理(治理)的基础法规。由此,国家水管理理念决定了水权的过去与未来。“水权”从理论到实践的一幅错综复杂的图景,正是我国水治理在转型中的一种反映。应当说水权本身就是“流动的”。

  邓良斌:对水权概念,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水权即依法对于地表水和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的权利。它是一个集合概念,是汲水权、引水权、蓄水权、排水权、航运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另一种观点认为,水权就是水资源所有权和各种用水权利与义务的行为准则和规则,它通常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开发使用权、经营权以及与水有关的其他权益。我认为,当前力推的水权交易制度应该主要是指资源用益物。

  左其亭:水权问题自古就有之,然而作为一个特定的概念出现,却只是近几十年来的事情。水权是由一组权利所构成的集合体,不单单是某一项单独权利。

  窦明:由于水权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的问题,学术界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解读,如经济学家认为,水权是产权经济学渗透到水资源领域的产物,是建立在水资源经济价值理论基础上的一种人类与水资源之间的权属利益关系;法学家则认为,水权是民法中物权相关法律渗透到水资源领域的产物,是围绕水资源所有权形成的一组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利集合。这两个观点也是多数学者对水权进行定义的出发点。无论哪种观点,均认同水权是由一组权利构成的集合体,而不是某种单独权利。但目前争论的焦点在于,如何对水权的权利集合进行精细划分,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一权说”“二权说”“多权说”等。

  王丁明:水资源所有权在中国的宪法和水法中有明确规定。法律规定水资源由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

  沈百鑫: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是一种主权所有,是一种高度的公权监管。而不是我们平时所用的民法上的所有权。

  左其亭:使用权也很好界定,当取得取水使用权后,也就定义了水权的使用权。因此,在各种学说中,多数学者就水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已达成共识,而在其他权利(如经营权、转让权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分歧。

  李胚:所有权归国家,一种原因是便于管理,另一方面也还是为了更好地处理水事纠纷,对水资源进行管制。“所有权”里面更多的是“权力”,但“使用权”里面更偏向于“权利”。而权力的含义有两种,一种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另一种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即职权;权利指法律上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所以,在不涉及国际纠纷的前提下,特别是在国内,应更偏向于对使用权进行界定。

  窦明:水权是以水资源为载体的一种行为权利,它规定人们面对稀缺的水资源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并通过这一种行为界定了人们之间的损益关系,以及如何向受损者进行补偿和向受益者进行索取。水权一定要通过社会强制手段来行使,社会强制手段既可以是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安排,也可以是社会习俗、道德等非正式安排。随着水资源日益稀缺和用水矛盾加剧,正式制度安排成为水权行使的主要保障,由非正式安排形成习惯的水权也正逐渐通过法律认可而变成正式制度安排。因为法律等正式制度安排更具权威性和强制性,能够有效地降低不确定性,提供稳定的预期,来提升水权在水资源配置中的效率。同产权一样,水权也是由一组权利构成的集合体,而不单单是某一种单独权利。

  邓良斌:初始的使用权也都是国家所有的。现在就是要把国家所有的使用权合理分配到具体用水户手中。

  王进:把水权分成基本水权和交易水权。基本水权用于保证流域的生态、生活用水及民生用水,由政府免费分配。交易水权则发挥市场的作用,价高者得,也可转让。

  沈百鑫:水权制度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发展的,水权制度体系会随着认识的深入不断完善。

  邓良斌:现在,水资源廉价使用,造成用水效率低下,污染严重,老百姓背上沉重负担。所以,必须加快水权制度体系建设。

  左其亭:随着对水权制度认识的不断深入,水权制度体系将得到逐步完善。但目前存在的问题很复杂,还要一直探索,在政府主导下做好协商工作。

  李胚:水权是水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水市场构建的起点,水市场又是实践水权的重要场所,水市场内水权意义体现得更鲜明。水权和水市场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刺激形成自发的节水机制,节水是水权制度构建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

  王丁明:通过水权制度建设,形成全社会的节水机制,确定各行各业用水边界,促使各行各业以水定产、以供定需,走节水型发展道路。通过明晰水权,克服区域、部门利益局限,实现整个社会的用水公平,促进上游和下游、农业用水和城市用水、经济用水和生态用水等关系的协调,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预防和解决水事纠纷,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共赢,实现人水和谐。

  窦明:水权制度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之间是有联系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从行政管理角度来规范和约束水权的分配与交易行为,是水权制度建设的约束条件和运行环境;水权制度则为用水权主体对水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给予法律上的保护,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得以落实的基本保障。

  窦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质是,更加有效地使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使之可持续利用。然而,要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除了依靠水行政主任部门的执法能力外,还要依靠广大用水户的自觉守法意识。否则,政府管理得再严,也会有空子可钻。建立水权制度,通过市场的激励作用,可有效增强用水户自觉守法意识。只有将水资源管理与用水户利益紧密挂钩,赋予用水户使用水资源的法定权利与义务,才能提高用水户守法的内在动力,达到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目的。

  沈百鑫:水资源管理还应该要考虑,国家对自然界中的水有严格的管理权,而进入社会水循环的水,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是市场化的。

  窦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是水资源管理的一种新理念,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遭遇到一些水权界定和分配问题。例如,不同行政区域间的水资源配置,就涉及初始水权分配。当然水权分配和转让要靠行政管理来落实,不然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所以水权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它的落实必须靠行政执法来实现,即水资源管理是水权分配与交易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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