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来源: 社会招聘 | 时间:2024-02-06

  本章共12条,是对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的规定。解决我国的水问题,核心是提高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因此,《水法》以建立节水型社会,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把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合理配置放在突出位置,促进资源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为此,在《水法》修订过程中,经多次研究,专门设立“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一章。本章主要内容有:制定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与统一调度,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等;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计量使用、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等取用水资源和用水管理制度;工业、农业、居民生活的有关节约用水措施和制度;制定供水价格的原则和权限等。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任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真实的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一、水资源的宏观调配是指在全国、流域或者区域内,按照高效、公平、合理和可持续的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水资源的自然规律,对有限的各种各样的形式的水资源通过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在不同流域、行政区域之间进行的分配。水资源的宏观调配是通过制定和执行跨流域、跨省、跨市、跨县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来实现的,水资源可利用量是其基本依据。

  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是调节水资源的总供给和总需求关系的总体部署,以水资源可供给量和生态环境可承受的能力为基础,立足现实、展望中长期。根据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对水的需求量和水资源可开发水平决定的可供量决定需求,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和合理调配的原则,协调好全国或流域、区域的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的制定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每个方面和生态环境,是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1982年原水电部组织水利部门进行了全国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研究工作,1985年完成了全国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研究报告。2002年水利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布置在全国开展水资源综合规划工作。计划在三年内完成此项工作。本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分为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方三种,规定了规划的制定机关、审查程序和批准机关。

  三、本条第2款规定了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制定的依据和原则。水中长期供求规划要以水的供求现状为条件,在水资源供求现状、供需分析、合理抑制需求、增加有效供给、保护生态环境的各种措施进行组合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考虑与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相协调和衔接并作为制定规划的依据。编制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遵循以下五项原则:一是供需协调,在分析计算中对各种数据的分类和数值应保持协调,综合需水预测、供水预测,进行水资源供需分析;二是综合平衡,要对合理抑制需求、增加有效供给、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和方案做综合分析和协调平衡;三是保护生态,要统筹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对各种可利用水资源在一定区域合理配置,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流域或者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四是厉行节约,要把节水放在突出位置,全面普及和推广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产品,树立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建立各种节水制度,加强管理,建立节水型农业、工业和社会;五是合理开源,要做到合理开发地表水、科学利用地下水,地下水、地表水和外调水的合理调配,增加可供水量,建立节水激励制度,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状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状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水量分配方案是指在一个流域内,根据流域内各行政区域的用水现状、地理、气候、水资源条件、人口、土地、经济结构、经济发展水平、用水效率、管理上的水准等各项因素,将各项形式的水资源分配到各行政区域的计划。

  二、黄河是我国七大江河中第一个制定并实施水量分配方案的流域。黄河流域水资源短缺,上下游、左右岸之间、农业、工业城市生活用水、生态环保用水和经济生活用水的矛盾一天比一天突出。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在1987年制定了黄河水量分配方案,规定了在南水北调工程实施之前黄河水水量分配方案。但是,由于管理体制等管理工作没有跟上,分水方案始终没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致使黄河多次断流并日趋严重。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在1987年黄河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联合颁布了《黄河可供水量年度分配和干流水量调度方案》和《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从1993年3月起正式实施,并授权黄河水利委员会实施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2000年和2001年黄河来水量分别比常年减少30%和63%,而且2002年还向天津应急调水,由于严格按照分水办法实施统一调度,这两年均没再次出现断流情况。近年来,塔里木河、黑河和黄河一样,由于实施了严格的分水方案和统一调度,均大大改善了沿河的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关系以及生态环境。实践证明,依法统一管理水资源是缓解黄河水资源日益短缺问题的重要措施。

  制定旱情紧急状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要分析当地历史上出现特殊旱情的成因、规律、应对措施和损失情况,提出必要的应急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制定预案,应当优先保证城镇和乡村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和工业用水以及生态环境用水。要强化管理,加强对防灾减灾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作出调整水资源的分配方案和供水对策,从充分挖掘供水潜力,动用水库的部分死库容,增加供水,实施跨流域或跨区域的应急临时调水,加强全民的节水宣传,增强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三、为预防和避免不同行政区域在边界河流上开发利用水资源中发生水事纠纷,本条第4款规定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机关是两个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有关流域机构。如甲省A县与乙省B县相邻,无论哪个县在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须报水利部或有关流域机构批准。

  一、水量分配方案制定的基础是来水量,而来水量的多少受到大气降雨的影响。因为每年大气降雨量是不同的,所以每年的来水量也是不一样的。因此,水量分配方案中的水量是一个多年平均的水量,每年随着来水量的不同,其可分配的水量也是一个变化的量,而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各流域机构、各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每年都应该依据批准的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本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跨省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依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跨市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由省行政主任部门依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跨县的,则由市水行政主任部门依据上述原则制定。

  二、水量调度计划,是指对根据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将既定水资源在不同的时间段及行政区域的科学分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制定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要服从。否则,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对应的责任。本法第75条规定,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国家确定的重要的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如黄河、海河等重要江河的水量分配由于水资源非常短缺,事关流域内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当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年度计划,将水资源作为同生产要素一样纳入计划管理。本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任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任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二、总量控制是水资源管理的宏观控制指标,是指各流域、省(自治区、市)、市、县(区、旗)、各部门、各企业、各用水户的可使用的水资源量,也就是水权的初始分配。总量控制这个控制指标,要根据全国、各流域、各省(自治区、市)、各市和各县水资源调查评价,在摸清全国可利用水资源量、各流域、省、市、县可利用水资源量和各行各业、各用水户的用水定额以及现状用水量的基础上,才能确定各地、各行业、用水户的总量控制指标。

  三、定额管理是水资源管理的微观控制指标,是确定水资源宏观控制指标总量控制的基础。定额涉及经济、社会的各行各业和居民生活,要在水平衡测试的基础上确定各行各业、各种单位产品和服务项目的具体用量。有了这两个指标的约束,各地区、各行业、各用水户的每一项工作都有了自己的用水指标,再加上实行计量收费、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收费制度,就可以在全社会层层建立一种节水激励制度,就能层层落实节水责任。节水和每个单位和个人经济利益挂起钩来,节水型工业、农业、服务业和节水型社会才能建立,才能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用水定额涉及各行各业,工作量浩大,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需要调动各行各业的积极性,以行业为单位,制定省级行政区域各行业的用水定额。同时,定额的成果也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和质量监督行政主任部门的审核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任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四、水量分配方案供一个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是随着每年降雨量的不同而变化的,是一个动态的变量。为了使总量控制这个水资源宏观控制指标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更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本条第3款还明确规定,省、市、县三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以使本行政区域各行各业的用水不突破各个行业用水总量指标。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一、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水资源管理中两项很重要的制度。我国是人均水资源非常紧缺的国家,而且时间和空间分布非常不均匀,与土地、矿产等资源不匹配。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有利于水资源统一管理,有利于国家对水资源的有效控制、合理配置,有利于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有利于遏制用水浪费,保护取水权人的用水权益,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二、取水许可制度是国家基于水资源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授权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检查许可其取水的一项制度。原《水法》第32条和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均规定了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从此,这项制度在全国开始实施,目前全国共发放取水许可证70多万件,审批水量4500多亿立方米。

  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国家基于水资源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为实现所有者的权利利益,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直接取用江河、湖泊或者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费的一种制度。原《水法》第34条规定了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当时水资源还没有今天这么紧缺,只是为了限制从城市地下取水,而对其他从地下、江河、湖泊取水的,是否征收水资源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供求的真实的情况决定。到目前为止,全国从南到北已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而且征收的范围均是既含城市地下,也含农村地下和江河、湖泊。这次《水法》修订后,在本条中规定将征收水资源费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江河、湖泊或者地下。而且在第一章总则第7条也作了原则规定。

  三、本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除外规定,是指以家庭为取水单位的为自己家庭生活和少量散养、圈养畜禽的取水,而不包括家庭办的养殖场取水和自来水厂为居民生活供水而取水的行为。将原《水法》中的取水改成了现在的取用水资源,扩大了取水许可的范围,包含了水电厂的用水等。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或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水法》第69条和第70条均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将由国务院规定。

  一、用水计量,是促进用水户节约用水的一项很重要的措施。用水只有计量,才能准确反映各用水户用水的多少。有了用水计量,还只是促进节约用水的第一步,还必须实行计量水费制度,也就是根据各用水户用水计量计收水费,才能激励用水户通过节约用水,节约水费支出。这样,用水户用水的多少就和自己的经济利益直接挂起钩,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节约用水。为了激励各用水户进一步节约用水,还需要制定各行各业和生活用水的用水定额,根据用水定额和各用水户的产品量和人口数,下达各用水户的用水总量,即用水计划,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在定额以内的用水量,实行平价收费,超过定额以外的用水量,实行平价基础上累进加价收费,这样就能进一步促进各用水户节约用水,以减少自己的水费开支。

  二、目前,农业灌溉用水是我国最大的用水户,除了极少的地方实行按斗门计量收费外,大多数都是实行按土地亩数计收水费。这种计收水费方法,由于对各用水户没有计量,用水多和少,都按自己耕种的土地数量交纳水费,不和水量多少挂钩,所以水价的高低,对农民用水的多少也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因此,农民对节水没有经济动力。工业等用水户,也有不少单位没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装有计量设施,由于水价较低,没有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以及没有将水资源作为一项生产要素进行成本核算,浪费水的现象也很严重。水的重复利用率只有4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75%-85%的水平。城镇家庭生活用水还有一些地方实行包费制,没有计量收费,也存在着大量的浪费水资源现象。为了改变以上种种浪费水资源的现象,促进节约用水,这次《水法》修订后,在本条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农业是我国最大的用水行业。1949年我国农业用水量约为1001亿立方米,占全国用水量的97.1%。到2000年,该比例相对下降,但农业用水的绝对数仍然大大超过工业和生活用水量。现有蓄水工程都会存在老化失修、漏水严重。据统计,全国8万多座水库,有1/3存在不同程度病险漏水问题。许多灌区只修了干渠和支渠,而且漏水严重,支渠以下的渠系修建不全,有的配套率不到20%。农业灌溉水的利用率只有0.43,仅为发达国家的一半左右;单方水的粮食生产能力只有0.85公斤左右,远低于2公斤以上的世界水平,大水漫灌方式都会存在,一亩地平均用水约500立方米。每年干旱面积达4亿亩,缺水300亿立方米。因此,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的根本出路在发展节水农业。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制定促进节水的政策,全力发展节水农业,把推广节水灌溉作为一项革命性的措施来抓,大幅度提升水的利用率,努力扩大农田有效灌溉面积。

  二、近年来,国家投巨额资金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对水库和渠道进渗衬砌和利用管道输水以减少蓄水、输水过程中的渗漏和蒸发损失,提高输水效率。发展节水灌溉技术,把浇地变为浇作物可以大幅度节约田间灌溉用水,提高水的利用率。与大水漫灌相比,采用渠道防渗和管道输水可节水20%-30%左右,喷灌可节水50%,微灌可节水60%-70%。这次《水法》修订正是总结近年来各地改进节水灌溉方式和发展节水技术的成功经验,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如通过全力发展节水灌溉,把全国农业用水的平均利用系数提高0.1,每年即可节约约400亿立方米农业用水。这样既能减轻农民负担,又能扩大灌溉面积和提高灌溉保证率以及为居民生活、工业生产和生态用水提供更多的水资源,加快经济社会的发展。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任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一、目前,中国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仅有40%,远低于发达国家75%-85%的水平。生产一吨钢,我国耗水量为23-56立方米,而美国、日本只需6立方米;生产一吨纸,我国耗水450立方米,而美国、日本只要不到200立方米。我国万元工业产值耗水量达130-150立方米,而发达国家只用10立方米。因此,中国工业用水的节水潜力很大。如果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60%,全国工业可节水几百亿立方米,相当于工业取水量的42%。因此,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调整产业体系,大力使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以节约水资源。

  二、为了尽快提高中国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这次《水法》修订专门规定了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任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这是法律对名录内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的强制性规定,一定要遵守,否则就要承担《水法》第68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为了鼓励公司制作节水型的设备和污水再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文件规定,工业公司节水技术改造国家设备投资的40%,抵减当年新增所得税,对于以废水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减免所得税5年。

  一、随着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增长,我国城市水资源供需矛盾一天比一天突出。在全国669个城市中,缺水城市有400多个,其中严重缺水的城市100多个,年缺水60亿立方米左右。进入21世纪,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进一步加剧。据专家预测,2010年全国总供水量可达6200-6500亿立方米,相应的总需水量将达7300亿立方米,缺口近1000亿立方米,2030年全国总需水量将达10000亿立方米,全国将缺水2000亿立方米。我国的水资源供需面临非常严峻的形势,要求我们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加强节水管理方面有大的突破。但开发难度慢慢的变大,成本慢慢的升高,而且可开发水资源量是有限的,相比而言节水管理则事半功倍,投入小,见效大。因此,《水法》在第一章总则第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的所有的环节上,采取各种有效的对策措施。在全面节水的基础上,减少水的跑、冒、滴、漏,努力提高水的利用率,积极开发新水源,重点抓水的重复利用和污水再生利用。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二、现在,我国城市供水管网和生活用水器具跑、冒、滴、漏水资源损失达20%,浪费水资源十分严重。其原因有两个:一是节水新技术、工艺和设备研究开发不够,没有研究开发、生产和使用节水新技术、工艺和设备的激励制度;二是水资源有偿使用、定额管理、水价体系计量收费、总量控制和计划用水等管理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人们的资源意识和商品意识淡薄。为改变这样的情况,必须加强节约用水和科学用水,强化城市人民政府的节水责任。本条强调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根据本城市的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和企业、居民承担接受的能力,来推动节水工作,特别要推广家庭用水的重复利用和节水型洁具,如家庭洗菜水--洗拖把--冲厕所等用水顺序,又如前年北京市政府免费发给每个家庭一个节水龙头。

  三、城市节水的另一条途径,是污水再生利用。首先,要树立节约用水就可减少排污量,节水重于开源的观念。污水再生利用就是将污水经过集中处理后用于农业灌溉或城市和家庭非饮用水。目前,我国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还比较低,而且运行成本高。为此,应从源头上抓水资源保护,推广使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废水的排放。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使工业污水和生活垃圾污水经过处理达到一定的标准,再用到城市的洒路、浇草、冲厕、工业的冷却等用水,以及家庭的拖地、冲厕等用水。污水经过处理变成再生水,必须建设配套的供水设施、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以及和优质水水价拉开距离。使污水处理厂有利可图,鼓励企业和家庭使用,使他们减少水费支出,从而加大污水处理量,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一、本条第1款规定了所有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都要制订节水措施方案,包括工程措施。工程措施就是指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同时投产运用。不能主体工程建成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了,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节水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否则,要承担《水法》第71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本条第2款规定了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理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目前,我国供水企业的输水工程包含渠道和管道,都存在着大量的跑、冒、滴、漏,既有工程自身的渗漏,也有管理上的渗漏,水资源浪费严重。因此,要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和市场机制,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逐渐增强节约水资源的观念,把节约水资源放在首位,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是所有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水法》过程中,有些委员提出,清洁、卫生的饮用水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一定的措施改善城镇和乡村居民的饮用水质量。因此,《水法》中特增加了本条规定。这一条规定,含义是各级人民政府都有责任改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的质量和数量以及用水便利条件。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水资源短缺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的制约条件。水资源是量和质的高度统一,光有足够量的水资源,没有高质量的水资源不行,反之也一样。

  二、目前,我国水污染非常严重。根据1998年对全国109700公里河流的评价,符合《地面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I、II类标准的只占29.4%(河段统计),符合III类标准的占16.99%,属于IV、V类标准的占20.3%,超V类标准的占16.9%。每年有近500亿吨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向河道、湖泊、水库,90%以上城市水污染严重。

  三、进入21世纪,虽然我国加大了环境治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力度,水质恶化的势头有所控制,但从总体上来看,水污染的趋势很难避免。现在我国农村还有4300万人饮用水困难,即饮用水量尚不能够确保供给。此外,中国有79%的人口正在饮用细菌含量较高的水,1.7亿人正在饮用受到有机物污染的水,1.1亿人正在饮用高矿物质含量的水,5000万人正在饮用硝酸盐含量高的水。面对这样的饮水状况,我国政府近年来通过发行国债来加大城乡供水、水污染处理的基础设施建设,以改善城镇和乡村居民的生活用水条件,提高城镇和乡村居民的生活品质。水利部正组织全国水利部门开展水功能区区划工作,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目的是从源头上保护饮用水水质。

  第五十五条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任部门依据职权制定。

  一、我国水资源短缺,同时,都会存在用水效力低下、浪费水资源现象。其重要原因之一,是长期以来,人们没有把水工程供应的水看成是一种商品,没有按照价值规律,确定水的价值,而是把水工程供应的水,看成一种行政事业服务行为,把水费当成一种行政事业收费,而且实行低收费政策。这样,造成水资源短缺与浪费并存。在低标准收费制度下,水费标准只有成本的1/3左右,而且实际计收到位低,只有一半左右,导致工程老化失修,工程效益难以发挥。为在全社会树立水的资源意识和商品意识,促进全社会的节约用水,应当运用经济杠杆调节水资源的供需关系。这次《水法》修订后,将1985年国务院制定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中的水费标准改为水价,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对各供用水分别核定。改为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即供水价格既要考虑补偿供水单位的供水成本,也要考虑供水单位的合理收益(利润)和国家税收,还要根据供水的水体质量情况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水价,同时,还要根据不同用水户的承担接受的能力确定不同的水价。

  二、对水价制定的具体办法,《水法》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任部门依据职权制定。这就将水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由原来需国务院制定,改为由国家、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任部门依据职权制定。国家一级制定的水工程供水水价管理办法,主要是水价核定的原则、计收和管理的一些原则规定以及流域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具体的水价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条文中所称其他供水行政主任部门,主要是指城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因为它们还管理着部分城市自来水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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