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 社会招聘 | 时间:2023-12-31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我市地处淮河中游尾部、沂沭泗水系下游,拥有洪泽湖、骆马湖两大天然淡水湖及京杭大运河、淮河等9条流域性河道。但我市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水资源短缺、水污染加重、水生态恶化等问题日渐突出,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的因素。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建议》(苏政发〔2012〕27号)和《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宿发〔2011〕1号)精神,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河湖生态健康为目标,以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为重点,突出需水管理和用水过程监控,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用水总量管理,严格用水效率考核,严格入河湖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快水资源管理现代化和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提供水资源支撑保障。

  (二)根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水生态安全。二是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三是坚持政府主导,推进分区分类指导,强化价格调控和公众参与。四是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水资源统一管理。

  (三)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8亿立方米以内;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不含火电,下同)降低到27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8以上;全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5%以上,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0亿立方米以内;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22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0以上;全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河流生态显著改善。

  (一)健全完善水资源规划体系。围绕实施《宿迁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快编制市级水资源保护规划、水资源现代化规划、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节水型社会规划等专项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各县(区)要完成县级水资源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城市总体设计、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严格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水资源利用与管理应纳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设计的编制,须编列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与要求;水资源专项规划要明白准确地提出重点项目的水资源利用要求,并提出须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项目种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筑设计企业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地源热泵系统一定要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报有权水行政主任部门批准。

  (三)强化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建立市、县(区)两级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适时做调整。各县(区)根据市下达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各取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并报市水行政主任部门备案。严格取水户用水计划管理,年取用水5万立方米以上用水户和新增取水户,须安装取水远程监控系统,与省、市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加强对重要河流断面和湖泊水位、流量监控管理,建立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体系及考核奖惩制度。

  (四)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规范取水许可管理,严格新增取水审批,建立健全各级取水许可登记库。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县(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对产品用水定额或者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用水效率指标达不到国家、省和市规定的相关标准的,对公共供水管网能够很好的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不得批准取水。

  (五)加大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力度。根据省政府批准确定的地下水禁采、限采范围和地下水位控制红线进行动态管理。在控制取水总量基础上,全方面实施地下水位控制,定期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高于限采水位的区域,按照规划实行科学有序开采;对已接近或者达到限采水位的区域,严控新凿深井和地下水开采量;对已低于禁采水位的区域,禁止新凿井,并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压缩地下水开采量,直至地下水位恢复。强化地下水源地保护,防止地下水污染。组织实施南水北调东线宿迁受水区地下水压采,逐步削减地下水开采量。2020年底全市全面实现区域供水,在供水管网到达地区,仅保留酿酒等有特殊用水需求的行业深井和应急备用水源井,其余深井逐步封填。对报停、报废和闲置的地下水取水设施,业主应及时向水行政主任部门报告,并依规定处置。

  (六)推进水资源有偿使用。严格执行自来水厂取水按取水量扣除15%管网漏损率征收水资源费政策。研究制定再生水价格政策,鼓励工业、洗车及市政等使用再生水。超计划用水的,按规定征收超计划用水水资源费,并纳入水资源费统一管理。严格依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者停征水资源费(含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基金),地方擅自出台的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政策,必须限期清理,确保应收尽收。水资源费大多数都用在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平调、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七)实行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制订完善本行政区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严格水资源统一调度制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专业调度应当服从区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有关地方、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一)深入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机制。全方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深入开展节水型载体创建,加强节水型社会创建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考核,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基本实现节水型社会建设目标。

  (二)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各县(区)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和考核。严格执行省、市制定的用水定额,将用水定额作为编制年度用水计划的重要依据,及时组织对本行政区内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的用水定额进行修订,按规定程序报批执行。

  (三)加强节水技术改造。加强灌区节水改造,全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建立节水农业示范区,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组织并且开展各类园区和企业取排水规范化整治,推广园区串联用水和企业中水回用、废污水“零排放”等节水技术。积极开展城市生活和服务业节水,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施及产品,大力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强化供水企业管网维护改造,降低管网漏损率,到2015年,中心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到12%以下,县城控制在15%以下。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慢慢地提高污水处理回用比例,到2015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20%。

  (四)严格执行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对涉及饮用水源地、重点水污染防治区和用水基数较大的项目,经水行政主任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节水措施方案评估后,作为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设计、施工等手续的依据。水行政主任部门会同资源节约主管部门负责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实施和竣工验收。

  (五)加强对用水户的监管。建立重点用水大户监控制度,强化对用水过程的监控管理,组织并且开展用水户等级评比,对各等级用水户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模式。建立定期水平衡测试和用水审计制度,用水户按规定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用水户用水效率低于控制标准或者用水产品、设备和工艺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加强用水计划指标控制,督促其加强技改。

  (六)建立用水效率激励机制。制定区域和重点工业行业、服务业用水效率控制标准和考核办法,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和用水单位用水效率考核的依据。区域整体用水效率低于最低标准的,不得新增取水量;用水户用水效率低于最低标准的,依法核减取水量;用水产品和工艺不符合节水要求的,依法核减用水计划指标。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产品。全方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节水项目税费减免规定。

  (一)加强水功能区纳污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纳污总量控制评价体系,制定出台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全面强化水功能区管理。水行政主任部门2013年年底前提出本行政区域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纳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相关规定的目标要求制定逐年削减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市级水文部门要加强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及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监测成果作为考核水功能区的依据。

  (二)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和新增排污口的设置审批,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要满足水功能区功能要求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入河湖排污口要进行科学论证。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审批入河湖排污口和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三)加大饮用水源地保护力度。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2013年年底前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建设全部达标。以水源地为单元,按照“一地一策”要求,制定和完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积极开展备用水源地建设。建立和完善水源地水量、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发布水源地水文情报预报。推进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建设,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和公布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落实管理组织和相关管理措施。

  (四)加强河湖水域、岸线和滩地管理。国土开发、城镇建设、工农业生产应当优先保护河湖水域,确保合理的水面率,促进水生态良性循环。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体系,严格执行“蓝线”管理制度,坚持落实“河湖长制”。从严控制河湖水域占用,确需使用水域的,按照“占补平衡”原则,编制水域等效替代方案,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部门批准。岸线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流域、区域防洪以及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明确开发利用控制条件和保护的方法,依规定程序报批。定期开展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加快全市生态文明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河湖生态保护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工作。

  (二)加大考核力度。市政府组织对各县(区)指标完成情况做考核,市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健全监控体系。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测网络。加强行政边界等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水质、水量、水位监测能力建设,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县(区)用水总量和水污染防治实施情况的依据。加快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市水行政主任部门要尽快建立“三条红线”控制监测网络和评价指标体系。

  (四)落实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改造与载体建设、地下水超采区治理、饮用水源地及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等给予重点支持。

  (五)推进依法监督。健全完善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等方面的政策体系。严格水资源执法管理,严肃查处违反水法律和法规的水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护正常的水资源管理秩序。加强执法监督,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不力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予以督促落实。强化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明确水资源和节水管理专职机构,建立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充分的发挥乡镇水务站功能作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组织制定水资源管理现代化指标体系,2020年前,全市基本实现水资源管理现代化。

  (六)强化宣传教育。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的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资源知识宣传,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将水资源和节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课程教学体系,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对在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中成绩非常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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