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来源: 人才招聘 | 时间:2024-04-20

  第一条为强化水资源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监督规定(试行)》《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及《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水利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是指省水利厅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下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法律和法规,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的原则。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任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水资源管理问题自查自纠工作。

  第六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要与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相衔接。以问题为导向,每年选择重点事项做重点监督检查。

  第七条水资源管理监督主要事项包括:水量分配、用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生态流量(水量、水位)管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工作、地下水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及水利部等上级机关水资源管理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

  第十六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飞检,是针对部分单项工作开展的检查工作,主要是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即检查前不发通知、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行动路线、不要求被检查单位陪同、不要求被检查单位汇报;直赴项目现场、非间接接触一线工作人员。

  检查,是针对某个具体事项或专题开展的专项检查,一般在检查前发通知,通知中明确检查内容、时间、参加人员,以及需要配合的工作要求等。

  调查,是针对举报、某项专题或系统性问题开展的专项活动,一般可结合飞检、检查等方式开展。调查应最好能够降低对被调查单位正常工作的影响,可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开展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每个检查组应至少配备一名水资源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行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水利厅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组在做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与检查项目有关的场地、实验室等生产场所,地方水行政主任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应积极做好配合。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监督检查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相关工作程序,认定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和法规方面的问题。水资源管理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问题、较重问题和严重问题三个等级。水资源管理问题分类见附件1。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组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予以确认。水资源管理问题确认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二条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异议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结果48小时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辩,监督检查组应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复核。

  第二十三条省水利厅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严重问题、较重问题和出现频次较多的一般问题,应及时向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印发问题整改清单,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和被检查单位应按照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要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继续跟踪落实。

  第二十五条省水利厅可根据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直接或责成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责任单位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监管职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

  责任人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包括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分类标准见附件3、附件4。

  责任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责任人包括检查发现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及其领导。

  (三)通报批评(含向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通报、省内水利行业内通报、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报等);

  对单位或个人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由省水利厅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省水利厅按照管理权限直接实施或责成、建议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实施。

  第三十条由省水利厅实施水利行业内通报批评(含)以上的责任追究,将在省水利厅网站公示6个月。

  第三十一条经省水利厅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到位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可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报;必要时,在省水利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联系工作时,直接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取水单位或个人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和法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承担监督检查技术支撑和服务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监督检查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对人员管理、工作管理、工作保障、绩效管理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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