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中耕白水山多水不穷:浅谈中国水制度的历史演变特征与启示

来源: 人才招聘 | 时间:2024-03-10

  中国有5000年的悠久文明,中国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从春秋战国时期一直到民国,我国的各个王朝都十分注重水利事业的发展,还专门建立了水事管理组织。随着历史的推移,水制度也在持续不断的发展和演变。

  我国古代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是由官方的体制和民间的体制组成的,它的形成受到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因素的影响,具有自己的特点。古代水利体制是伴随着国家体制的发展而出现的。

  我们国家的水利制度,大概能追溯到西周的《伐崇令》,其中有一条,那就是不允许开凿水井,否则杀无赦。目的是为了在政府的帮助下,保护人民的饮用水。

  楚国在春秋末年曾经兴修了“芍坡”水利工程,其规模十分庞大;吴国修建的“扬渠渠”,是中国第一条人造运河。

  人工灌溉大约是在春秋晚期,人们首先使用了井灌,然后是引水灌溉。到了战国时期,各国都在修建水利设施。

  这个时期是水制度的雏形,虽然还没形成正式的水制度,但是统治者已经认识到了水管理的重要性,所以已经成立了一个正式的水管理机构。

  秦朝时期,由于当时政府的征收太过频繁,再加上这个王朝十分的短暂,所以很少有大规模的水利建设,也很少有水权的建立。但是,这一时期的水利行政机关却是存在的,它就是都水。

  随着朝代更迭,人口增加,土地资源慢慢的变少。西汉时期,许多重大的水利建设都是由西汉政府主导的。灌溉工程达到了节约用水的目的,也提高了用水的效率,减少了用水的纠纷。

  从秦汉到汉代,水制度开始确定了用水的次序权重;在西汉时期,人们对水的使用的先后次序是:第一,满足统治阶级对生活用水、漕运、润陵等特殊的用水需求;第二才是满足灌溉用水需求。

  在水利建设中,主要是依靠的是政府的力量,在汉武帝时期,国家为水利建设投入了大量的资金。 汉朝承秦制,在中央设都水司。在沿河的地方,郡县的官吏均负有护卫河堤的责任。

  隋朝初期,在中央设置了一个由土部统领的水部侍郎。隋炀帝在位后,封为水部侍郎,隶属于工部。唐代自隋以来一直到清代,大多数都是仿照隋的制式,很少有变化。

  唐朝是中国古代法治的全盛时期,它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水利法规,《唐律疏议》和《唐六典》中‚都对水利与社会之间的各类关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唐朝的法律有“律令”、“格”等几类,其中《水部式》就是这里面的一类法律和法规。在中国的历史上,专对于一种资源制定法律的法律是很少的,《水部式》的产生,标志着我国在水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方面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就,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水法”。

  《水部式》一书,共有二十九个自然段,六千六百多字,内容很全面,包括了农业管理,水磨的设置,水磨的使用,水的处理,以及对运河、船闸、桥梁的管理,等等。

  至宋朝,对水的规定大多照搬唐例‚,但对水的规定也有进一步的发展。宋朝也建立了一系列的水利行政机构,像汴水这样对国家的政治、经济甚至军事都有着重要的影响的大河,由国家的特殊机构直接管辖。

  《农田水利约束》是王安石在改革初期颁布的一项全国范围内的兴农方针,它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水资源的公有性。早在王安石改革之前,熙宁二年就颁布了《农田水利约束》,规定了水权,并鼓励人们兴修水利。

  元代李好文在《长安志图》中记有《用水则例》,这使得水权制度更完善,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为了“绝纷争”,地方官员在修建水利的时候,还会制定一些地方性的条例。元朝《洪堰制度》明确了“分水‚均流”的主要职责,并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用水顺序方面,唐宋元三朝都有不同之处。唐代用水的先后次序,第一个是灌溉,第二个是航运,第三个是磨坊。而在某些特定的区域,海运是优先的。

  在同一条水渠中,上游和下游的灌溉水,都是“依次取用”的。《唐六典》精确指出,“需节用之”,“灌溉自远,先稻田,后陆地”,宋代的水资源大多分布在在漕运上,为了漕运,有时甚至不惜破坏很多重要的河堤和堰闸。

  元代《洪堰制度》确立了灌溉用水的先后次序,也就是“自上而下,日夜交替”的灌溉方式。

  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逐渐衰败,资本主义初露雏形的时期,在这一段时期,封建王朝的统治者们对某些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使之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明清时期,农业、手工业的发达,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并由此产生了资本主义的萌芽,并逐渐发展起来。

  长久以来的自然经济遭到了严重的打击,人口的急剧增长,造成了水资源的匮乏,加之清朝后期统治者的无能,使清政府的统治出现了混乱。从而使水资源体系也随之向前发展而变化。

  因为内乱和外敌的入侵,政府只有少数的力量来发展水利,所以自然就把权力转移到了人民的身上。在机构设置上,明、清两朝也有专门的水事管理机构。

  雍正年间,水利机构被称为“水利厅衙门”,但是与水事有关的国家法律却很少。在明朝初年,就慢慢的开始重视水利了,“太祖诏地方有司空司以上水利条上者,即陈奏”。明朝也规定了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原则。

  明清两代,很少有国家针对引水灌溉而制定的具体法律。但在官方史料中,如《河渠志》和《明史》《清史》以及《刑法志》中,仅有零星的记录。非正式制度通常是从传统的民俗习惯中演化出来的,其维系依赖于伦理和家族的力量。

  明、清的水制度虽然对前几代的水权制度有一定的承传,但却更细致、更具可操作性。明清时期,黄河流域水资源使用权的获取遵循了以下几个根本原则:有限的岸渠权利原则、均平原则、水随地移原则。

  这些根本原理,都是世代相传的。灌区的行政组织非常完善,各级行政领导权力清晰。汾渭流域的灌区大多实行了民主治理,并实行了灌区的选举制度。

  在灌溉系统中,灌溉用水的先后次序是非常明确。明朝初期,水利服务对象的顺序是:航运——灌溉——水能利用。明朝是自唐朝以来,第二个明文规定用水顺序的朝代。

  清代曾在《水法》的基础上,提出了“水册制”。在清代,水资源买卖的现象已初露端倪。清朝前期,已经有了地权与水权分离的雏形。清朝末年,水权的买卖慢慢的变常见。此时,水资源的使用权可以从地权中脱离出来,开始步入买卖的过程。结语

  历史上,水资源的所有权始终都是国家拥有的。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水资源管理体系,是为了适应当地经济的发展。水制度的规则,因其历史阶段而异,不同朝代对于水资源的管理相当重视,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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