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资源发展面临的问题与处理方法

来源: 人才招聘 | 时间:2024-01-26

  黄河流域水资源变迁,使我们领悟到经济开发和环境变迁是一对难以兼顾的矛盾。古人虽对环境问题早有认识,但由于当时科学和生产力水平及社会制度的限制,这种矛盾是难以避免的。然而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我们对环境问题认识,应该比古人要清醒多了。如今讲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作者觉得以当前我国国情而言,水资源的保护为头等大事。历史上我国水资源大量消耗,也有无可奈何的苦衷。一是人口大量增加,特别宋代以后,由于基数大,成倍数增长。现在国策控制人口,但基数大增长率还是很高。人口增长要吃饭,不得不开垦荒地;不围湖造田,不引水灌溉,无法维持这么多人的生存。当前我国粮食压力已很大,全力发展农耕业,不可避免。二是历史上为了抵御游牧民族的入侵,保护农耕地区,不得不大规模开垦原不应该开垦的半干旱、干旱区,造成森林破坏,水土流失,水资源枯竭。这实在是无可奈何的事。如今开发边疆,当然也是政治上需要。但如何兼顾生态环境,则是重要的研究课题。三是近年来搞经济近代化,实际就是城市化。不断地扩大城市,大搞经济基本建设,耗水量必定增加。黄河流域虽然经济不怎样,但耗水大户,钢铁、石油、化工、采矿主要都在北方。总之,随着经济发展,大量耗水难以避免。

  为了避免重蹈覆辙,必须要格外注意:(一)一定要全民建立节水观念,深入每一个人心中。所以要强调注意建立节水型城市,节水型产业。研究循环使用水资源,大家建立节水观念和规则。这一点发达国家比我们做得好。以色列是沙漠国家,搞无水农业、搞滴灌。日本也做得好。我们也是要好好学习。(二)发展节水事业。如发展循环经济,废水利用,海水淡化科技。最近报导舟山地区研究海水淡化,技术过关,就是成本过高,尚无实用价值。(三)发展科技农业,提高单位面积产量,而非扩大耕地。(四)各大城市发展产业一定要考虑到水资源。“量水而行”。(五)坚持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田还湖、保护湿地等等政策,不能犹豫。(六)加强治污力度,对不规则的排污,加强处罚力度。现在是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所以水污染问题长期不能解决。现在很多城市因缺水,往往搞跨流域调水。这总非长久之计。河流的布局和流向,是自然界数亿万年形成的平衡。我们随意打破这种平衡,究竟后果如何,难以逆料。因此,长久之计,还是“节约用水”“以需定供”,加强节水观念,采取各方面加强水资源保护的方法,水环境必定能有所改善。

  在我国历史上,水资源大体归国家所有,并没有完整的水权制度。因为完整的水权制度不仅应该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还应包括水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但是,一些闪光的历史文献,却吸引我们对中国水权制度的历史特点进行研究,并获得了有益的启示。可见,在我国历史上,通过中央国家机构对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实现了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有利于形成水资源开发利用上的全局观念,有利于对水资源实行全国统一、有序的管理,有利于充分调动人力和物力,修建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水利工程。我国历史上水权制度的主要特征,便是水资源管理大体停留在表达国家所有权这个层面,而且,水资源国家所有之路,一直延伸到了今天。新《水法》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实行单一国家所有制,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确立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原则。国家是水资源的所有者,也是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明确规定水资源为公共所有,把水资源产权界定为国家或集体所有,加强政府的管理和控制。目前,我们完善水权制度、发展水权市场,也就是说,水权的分配,总是要先进行水权的初始分配,然后才进入初始分配之后的再分配。并且,人们总是强烈希望拥有公共水权(如航运),由于这部分水权无法在市场上竞争,公共部门在初始水权的分配中,或者购买这部分水权,或者直接保留下来。因此,以水资源国家所有为基础的初始配置还是必须的。

  但是,仅仅确立国家水资源所有权是不够的。尤其是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单一的国家水行政管理模式,使人们为争夺水源而酿成的水纠纷愈演愈烈。完整的现代水权制度,需要将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在初始水权分配的基础上,让使用权进入水市场交易,从而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开发利用,以满足社会对水的需要。

  完整的水权制度,还需要明确水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其中,关于水权是否应包括使用权和支配权的问题,现在已经少有争议。问题是,能否允许水权的“占有”或水权的闲置呢?作者觉得,在水权的初始配置完成之后,为了真正激活证券交易市场的水权流转,“不用则丧失水权原则”应该被废除。如果水权不使用的时候就由政府收回,其实就是对市场机制缺乏信任的表现。事实上,这种不信任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水资源只是被固定在“占有”这一层面,有违人们争取水权的初衷,通过支付获得所需资源才是其真正的目的;另一方面,在水紧张、水短缺的背景下,市场机制本身不会允许有闲置的水权,不论是水权流转市场的哪一方,人们都强烈希望从水权的“占有”中得到收益,水权制度的实质就是要让市场配置水资源,市场总会有解决自身问题的办法。在美国,“不用则丧失水权原则”曾用来禁止水权闲置,现在已经摈弃不用了。国内学者在希望水权人凭借财产权进入市场的时候,也坚持水权的“占有”是必须的。水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居多,体现出法律维护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强化国家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强化官府权利,忽视保护民事权利。受到我国历史传统的影响,新《水法》中对政府管理机制的改革仍显欠缺,政府在对水资源进行经营时,应该更好地引入市场机制。按照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长期做出了水权主体单一化的安排,在这样的安排下,我国一直难以形成水市场。现代水法应注重保护多种水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能进入水市场,这是水权交易的前提。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推进水市场的建立和完善,让市场自身来调节水资源的流向,优化水资源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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