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人注意!事关家庭用水

来源: 乐鱼官方网页入口 | 时间: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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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全县范围内洗浴、种植、养殖等行业取用水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定,在我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六个月(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非法取用地下水和地表水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非法取用地下水的取水井于2023年9月30日前自行封填。

  2.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外取用地下水的,对合乎条件的,限期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纳入正常管理;对不合乎条件的,取水井自行封填。

  2023年10月8日起,执法人员将加大检查力度,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自行整改或隐瞒不报非法取用地下水的经营户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重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很好的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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