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资源条例》公布(7月1日起施行)

来源: 乐鱼官方网页入口 | 时间:2023-11-23

  据悉,《四川省水资源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通过并公布,该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详情如下:

  (2022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护、合理配置和集约节约利用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等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量水而行、节水为重、统筹配置、高效利用,协调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需求,构筑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该依据全省经济社会总体布局和成都平原经济区、川南经济区、川东北经济区、攀西经济区、川西北生态示范区功能定位,组织制定全省水资源规划,统筹优化水资源配置和重大水工程建设。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规划,并服从所在流域综合规划和上一级水资源规划。

  水资源规划是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的依据。水资源规划包括水资源综合规划、配置规划、节约用水规划、保护规划等,应当与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依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目标责任考核。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生态保护补偿、节约用水、综合利用、水资源调度等水资源工作协调机制。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情况做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督察机制,对各区域、各行业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进行督察。督察主要内容有以下事项: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水资源信息化建设等纳入本级预算。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流域生态环境修复和水资源保护。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的技术标准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并且开展水资源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加强水资源管理和监督的信息化建设,提高水资源数字化、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执法能力建设,完善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协作,建立水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投诉举报。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充分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级行政学院、干部院校等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教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依法用水的法律和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在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等方面成绩非常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工业、农业、能源、交通运输、市政、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重大产业布局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审批的规划,其同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在规划审批前,对规划编制部门提供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相关论证材料组织进行审查。

  未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认定不符合水资源刚性约束控制要求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相关规划。

  第十八条水资源开发利用应该依据水资源时空分布及需水情况,遵循多源互济、蓄丰补枯的原则,优先开发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统筹利用当地水和外调水,合理规划利用洪水资源和非常规水源。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规划和建设重大引调水工程、调蓄储能工程,应当遵循确有所需、生态安全、能持续的原则,与自然河湖、地下水共同构建系统完备、绿色安全、集约高效的水网体系,保障生态安全,增强水资源战略储备、统筹调配和供水保障能力。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完善渠系配套和河湖水系连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汛限水位和旱限水位科学调度,充分的发挥水库蓄水和防洪功能。

  水库功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该依据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对城乡供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等需求来做充分论证,并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划定、调整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确定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依据国家和省确定的地下水管控指标,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并对违法建设、存在污染地下水和导致地面沉降等安全风险隐患的取水或者排水工程督促限期整改,依法封闭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统筹配置集蓄雨水、地下工程排水、微咸水和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

  城镇园林、人工湿地、河湖景观、环境卫生、消防等市政用水和建筑施工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集蓄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

  第二十三条盆地丘陵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干热干旱河谷半山区等水资源紧缺的地区,按照谁建设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鼓励和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兴建山坪塘、水池、水窖、泵站等蓄引提工程设施,加大雨水集蓄利用。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海绵城市建设,在新区建设、旧城区改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加强排水管渠、渗水地面、雨水调蓄及滞洪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城市饮用水应急或者备用水源,完善公共供水管网,加强农村供水标准化设施建设及改造,统筹推进城乡供水区域联网,完善净化消毒设施设备,保障饮用水安全。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且能满足用水需要的,禁止单位或个人取用地下水,依法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开展江河源头、基本草原、湖泊、水库、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水源涵养和生态保护修复。河流、湖泊整治应当兼顾地下水水源涵养,加强水体自然形态保护和修复。建立水资源趋势性变化监测和风险预警体系。系统推进水土流失防治、水源涵养林建设、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土地沙化和石漠化治理、库区消落带治理,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生态体系建设和保护,防止天然湿地退化和草地沙化,增强水源涵养能力。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等要素,建立完整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江河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地、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蓄滞洪区、受损河湖、水库淹没区等重点区域予以补偿。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面的资金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大多数都用在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修复、水资源保护、水源涵养,以及补偿受偿区域村(居)民的生活保障和生产补助。

  鼓励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探索多种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式,促进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良性互动,共同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节约利用,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市(州)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逐级下达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

  市(州)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应该依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该依据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组织制定本行业用水定额,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依据河流的水文特征、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以及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功能区的水域纳污能力,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三十条 市(州)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水资源公报,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综合评估,建立动态监测预警机制,按照水资源储备与涵养的要求、水资源调配的需求和可行性,实行差别化分区管控。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等水资源超载地区制定超载治理方案,依法采取削减不合理用水、停止审批新增取水许可、强化节水及优化产业体系、开展水生态修复和水环境治理等措施,实施综合治理。

  对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水资源紧缺地区和水资源临界超载地区,除生活等民生保障用水外,依法采取限制审批新增取水许可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按照水资源规划,以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为依据,对生活、生产、生态等用水进行水资源统一配置。

  水资源配置应当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确保生态基本需水,保障粮食生产合理需水,优化配置农业、工业(含水力发电)、航运、旅游等生产经营用水。

  第三十二条水资源实行用途管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资源的用途变更不得影响城镇和乡村居民生活用水安全,不得将基本生态用水转变为生产用途,不得将农业灌溉合理水量转变为非农业用途。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河湖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新建水库、闸坝、水电站、通航建筑物等具有拦蓄水功能的水工程应当同步建设生态流量(水位)泄放和监测设施。已建工程未设置生态流量泄放和监测设施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

  水工程运管单位理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泄放生态流量,并将监测数据接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任部门建设的水资源监测信息系统。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能源)、经济与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主要江河流域水工程联合调度机制,实施流域统一调度,发挥水工程的水资源优化配置、水旱灾害防御、水生态保护等功能,提升水资源综合效益。

  防洪、灌溉、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水工程主管部门和运管单位实施工程的运行调度,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统一调度。

  第三十五条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应当建立健全外调水与当地水的联合调度机制,优先保障调出区及下游用水安全,统筹兼顾调入区内各地区、各行业的用水需求,并服从所在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制定主要江河流域和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并与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调度方案协调一致。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应该依据调度方案、年度预测来水量、用水需求和水工程蓄水情况、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等,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并结合实际来水和需水情况动态调整。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调度信息化管理,强化监测和预报,对出现预警的管控断面及时处置。

  水库、闸坝、水电站、通航建筑物等具有拦蓄水功能的水工程在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时,水工程运管单位理应当预先报告当地河道、航道、海事等相关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对影响区域内产生的水位变幅、影响时段及会造成的危害及时发出通报和预警,采取必要的防范处置措施。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旱灾害、水污染、航运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和水工程运行故障等突发事件的水资源应急调度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应急调度。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

  第四十条利用取水工程(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或者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一定要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第四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各类贸易试验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城镇新区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明确区域内各行业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等要求,由区域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查,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进行水资源论证。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或者水资源论证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对已经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水资源论证,采取告知承诺制实施取水许可。

  已获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但尚未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机关要求报送实际建设情况。在规定时限内未建成投产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失效,建设项目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第四十三条取水工程(设施)完工后,应当开展取水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延续申请,由审批机关组织并且开展取水许可延续评估,并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对未申请延续或者未获准延续的,由审批机关依法注销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供水范围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发生较大变更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从公共供水管网取用规模以上水量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用水计划。

  第四十五条与取用水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开展节水评价,提高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效率,发挥单位水量的综合效益。

  第四十六条鼓励和支持用水单位做节水改造,推广使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推行合同节水,建设节水载体,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农业用水应当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和作物种植结构,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养殖废水资源化利用技术,提高用水效率。

  公共供水单位理应当使用先进制水技术,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更新改造,确保管网漏损率及水质符合国家规定。

  工业企业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串联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净化处理回用等措施,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

  重点监控用水单位、使用公共供水管网规模以上水量的用水单位和创建节水载体的单位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

  第四十七条取水、供水、用水和退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安装计量设施。有两类及以上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实施分类计量。供用水应当实施分级计量。

  重点取水户和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理应当建设远程在线取用水计量监测设施,并将监测数据实时接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任部门建设的水资源监测信息系统。

  第四十八条全省水资源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取用水户,在已建立的台站和监测项目基础上,建立健全水文、气象、取用水计量、河湖水量水质控制断面、地下水、土壤墒情和用水对象等水资源监测体系,建设监测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行政、经济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推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节水认证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监督指导重点取水户依规定设置取水口标识牌。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会同统计机构及别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组织做好辖区内用水统计调查。

  水工程运管单位和公共供水单位理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开展用水统计调查工作,定期与各行业用水户核对确认实际供水量。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节约用水、保障民生、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构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水价体系。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和节约用水要求等因素,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实行分类水价、阶梯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定价和调整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和水权交易转让制度,按照水资源用途管制要求,推进地区间、行业间、用水户间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上进行取用水总量和权益的市场化交易。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未执行经批准的水资源相关规划,或者未依规定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便批准实施相关规划的,以及实施其他违反水资源保护相关规定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涂改、冒用、倒卖、出租、出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或者以别的形式非法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没收其违法来得到的和非法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不再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水工程,是指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最重要的包含水库、闸坝、水电站、通航建筑物、泵站、取水工程(设施)、输水工程等。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本条例所称重点取水户,是指河道外地表水年许可取水量二十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许可取水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取水户和设计灌溉面积五万亩以上的大中型灌区。

  本条例所称重点监控用水单位,是指年用水量五十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全部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包括自备水源和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水单位),以及具有专业管理机构的大型及五万亩以上重点中型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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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月,全国所有省份“三线一单”省级成果均完成政府审议和发布工作。“三线一单”编制和成果发布是基础工作,更重要的是做好成果应用“后半篇文章”。各地在实践中不断拓展应用体系,完善应用机制,充分服务好新形势下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不相同的领域均涌现出一批有代表性的案例。

  水环境治理相关业务,既与环境保护中的水污染治理相关,又涉及水资源保护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因此,公司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水利、城乡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其中:国家生态环境部及各级地方环保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是我国环保行业的主管部门;国家水利部负责审定污水处理工程附近水域纳污能力,以及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国家住建部负责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的行政管理;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信部承担行业宏观管理职能,主要负责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产业政策,指导技术改造。此外,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也对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1月22日,四川省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选甘孜州2023—2025年度光伏储能实证项目法人的公告,申报企业经过评定,得分第一的将成为该标段建议项目法人,本批次项目规划总装机300MW,包括新龙县色戈200MW供电保障光伏储能项目、色达县100MW高海拔新型储能实证项目。新龙县色戈2

  11月21日,四川遂宁经开区150MW分布式光伏项目(一期)开工仪式举行。据了解,遂宁经开区150MW分布式光伏项目由遂宁市经开区携手广安爱众、中国电建集团联合推动,一期占地面积约16万平方米,一期拟新建装机规模约13MW光伏电站。

  01今日行情本月批发侧交易共计7轮,此版块展示的数据为本轮市场水风光交易数据及环比上轮成交均价的涨跌幅度。环比为红色则代表环比上轮成交均价上涨,绿色则代表环比上轮成交均价下跌。特别说明:批发商业市场成交均价并不意味着最终到户电价,仅为到户电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02月内行情一览截止本轮,四川电

  编者按:国家电网公司2023年四季度会工作报告提出,加快构建现代智慧配电网,建成35个国际一流城市配电网先行示范区。电网头条推出“现代智慧配电网·一线实践”系列主题报道,深入报道国际一流城市配电网先行示范区相关实践成果成效,展示公司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和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中的积极作为。“香

  11月10日,四川公司单日完成发电量1.02亿千瓦时,超日均摸高目标3755万千瓦时,“百日大会战”以来单日发电量首次突破1亿千瓦时。“百日大会战”启动以来,四川公司按照“同比不降、立足于争”的目标,扎实开展争开机、多发电、增效益工作。深入研究电力供需形势,火电单位提前做好机组运行策划,抓住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11月16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巴中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加快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推进平昌双滩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加快南江大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前期工作。全力发展光伏发电,支持有条件的县(区)率先建设分散式风电,打

  日前,四川省委政法委公开通报5起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典型案件,这中间还包括甘孜州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州长郑天强违规协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通报称,2015年初,时任乡城县委书记郑天强接受周某某的请托,给时任乡城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常某(已另案处理)打招呼,帮助周某某协调继续办

  据商务部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系统显示,上周(11月6日-12日)全省生产资料价格整体运行平稳。从主要监测大类来看,煤炭、化肥、钢材市场价格上涨,水泥、成品油价格下降。一、煤炭价格稳中有涨上周煤炭均价为895.92元/吨,环比上涨0.4%。其中,动力煤、无烟煤价格分别为875元/吨、916.84元/吨,环比分别上

  11月16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巴中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快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推进平昌双滩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加快南江大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前期工作。全力发展光伏发电,支持有条件的县(区)率先建设分散式风电,打造水风光一体化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综合开发基地,推进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示《四川工业领域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产品目录(2023年版)》,共有43项技术产品入选,详情如下:关于四川工业领域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产品目录(2023年版)的公示按照《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集工业领域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

  从宜宾发布官微获悉,连日来,四川泰川年产7GW太阳能电池片项目生产车间内,机器正满负荷运转,全力以赴赶制订单。该经开区的另一光伏产业项目——宜宾智慧电谷年产20万只石英坩埚项目,目前已完成第一批成品坩埚出炉,实现了项目从开工到逐步投产。预计今年底该项目能够达到6条坩埚生产线,力争到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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