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审农调报〔2022〕157号)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告

来源: 乐鱼官方网页入口 | 时间:2024-04-22

  自收到《温州市审计局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温审农调报〔2022〕157号)收悉后,我区格外的重视,按照立行立改的要求,落实整改责任,针对报告提出的问题制定各项具体整改方案,逐项进行整改。现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同一流域相邻的市、县政府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协商协作机制,跨行政区域流域应由所在区域共同的上级政府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瓯江(温州段)流域应由市级牵头建立水污染防治协商协作机制。我区多次与市生态环境局对接,恳请市生态环境局尽快牵头协调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乐清市、永嘉县等5个流域县(市、区)建立瓯江(温州段)流域水污染防治协商协作机制,龙湾区人民政府全力配合、积极参与。

  针对龙湾区近岸海域水体质量情况较差问题,我区认真落实治水主体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了龙湾区近岸海域水质提升工作方案,把工作任务具体化、项目化、阶段化,计划2024年至2026年近岸海域水质显著改善;到2027年,龙湾区的横街(状元)水闸、东平水闸、龙湾水闸、大浦水闸、蓝田水闸、城东水闸、永强塘河等7个入海闸口水质检测稳定在V类以上,龙湾区近岸海域瓯江四类区水质稳定在Ⅳ类以上,水环境质量逐步提升,全面解决龙湾区近岸海域水体质量情况较差问题。此外,龙湾处于瓯江流域的下游,瓯江呈现半日潮汐特性,涨落潮流径水质涉及整个瓯江流域,恳请市级有关部门牵头协调龙湾、鹿城、瓯海、永嘉、乐清、海经区等县(市、区)协同推进全流域综合治理,切实有效提升瓯江近岸海域水质。

  针对审计发现的龙湾区有7家工业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自行对相关指标进行监控、监测的问题,我区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召集审批、执法等有关人员做多元化的分析研判,对7家企业提出明确整改要求,目前7家工业公司已经按照审计审查有一定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入正常自行监测工作。该问题已完成整改。

  截至2023年2月,已完成办理结算23个,尚未办理结算污水零直排建设项目44个,计划2023年年底完成办理结算项目35个,计划2024年6月前完成剩余9个项目结算。

  状元街道龙腾南路一、二标段小区零直排改建工程由于涉及范围大,小区村居住户人流量大,需要整改问题多,住户阻挠施工,疫情暴发,及管网办要求竣工验收需要出具第三方质量调查报告等原因,导致该工程超工期300天以上,该工程已经于2021年2月9日完成竣工验收。该问题已完成整改。

  针对未及时完成水域保护规划问题,积极协调省、市主管部门,召集规划项目相关人员进行分析研判,制定项目进度安排表和整改计划表。2022年7月19日完成市水利局审核,2022年12月26日完成省水利厅复核,2022年12月30日通过区政府审批并公告。该问题已经完成整改。

  针对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工程运维不到位问题,相关涉及街道提出运维资金问题,召集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进行讨论研究,确定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工程运维费用由区农业农村局承担,相关街道负责具体工作落实。目前,区农业农村局正在进行预算调整,待调整完毕后第一时间下达资金指标,要求街道及时对接项目建设方签订运维合同,落实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工程运维工作,在6月底前完成对相关氮磷生态拦截沟的水质检测。

  针对2019年至2021年,龙湾区4个已实施的建设项目未按批复要求落实水域占补平衡,涉及占用水域面积8369.4平方米问题,多次协调责任单位,到实地督促,召集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相关项目在2023年底前按批复要求完成问题整改。

  针对2019年至2021年,龙湾区有34个已经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未进行水土保持审批,涉及面积102.63公顷的问题,协调相关单位,督促做好水保审批补办,目前已经有15个项目完成审批。要求在2023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水保审批工作。

  针对龙湾区有1个采矿项目未进行水土保持审批,涉及采矿量332.02万吨的问题,督促职能部门对胜利矿业发放整改通知书,进行实地督促。2022年12月16日,温州市胜利矿业有限公司向区农业农村局进行水保补办审批,现已通过水保审批方案,补缴了有关水保费用,审批文号温龙农许〔2022〕33 号。该问题现已完成整改。

  针对“未向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问题,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温州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的方案》,目前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级层面统一委托收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浙江省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其征收的主体都为“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依据上述条款,龙湾区政府向鹿城、瓯海等业务部门积极咨询,向市级相关部门作了专项汇报,普遍认为不属区级职能。

  市级部门初步反馈:2015年3月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实施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出台以前,全市污水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政府直接委托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排水设施运营管理。新的《办法》出台后,根据《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八条住房和城乡之第27项“污水处理费”目录清单,污水处理费从运营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转为地方政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办法》规定,污水处理费的执收主体需行使以下职责:对自备水源、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等用水量与排水量的计征核定管理工作;对污水处理费价格的制定与调整职责(由发改委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职责;领购污水处理费财政票据及管理的职责;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核定服务费(服务费收取标准由财政部门明确),绩效评估的职责;编制年度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及年度决算;处罚权等等。

  鉴于上述情况,市级部门已在和审计机构对接,相关工作进度和对接情况龙湾区将及时呈报,作为没有权限的区级,暂无法明确整改方案。

  针对龙湾区状 元、永中、海滨、永兴等4个街道的15个小微水体情况较差问题,督促各街道加强小微水体管理。各街道通过定期清理垃圾、加大保洁频率等措施,15个小微水体水质大为好转,2023年1月和2月仅度山村防洪渠道和大塘沥第二水泥路水渠分别出现1次劣五类水质。永中、永兴街道办事处将加大对度山村防洪渠道和大塘沥第二水泥路水渠的整治力度,尽快解决这两个点位水质劣五类问题。

  自收到《温州市审计局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温审农调报〔2022〕157号)收悉后,我区高度重视,按照立行立改的要求,落实整改责任,针对报告提出的问题制定各项具体整改方案,逐项进行整改。现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同一流域相邻的市、县政府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协商协作机制,跨行政区域流域应由所在区域共同的上级政府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瓯江(温州段)流域应由市级牵头建立水污染防治协商协作机制。我区多次与市生态环境局对接,恳请市生态环境局尽快牵头协调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乐清市、永嘉县等5个流域县(市、区)建立瓯江(温州段)流域水污染防治协商协作机制,龙湾区人民政府全力配合、积极参与。

  针对龙湾区近岸海域水质情况较差问题,我区认真落实治水主体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了龙湾区近岸海域水质提升工作方案,把工作任务具体化、项目化、阶段化,计划2024年至2026年近岸海域水质明显改善;到2027年,龙湾区的横街(状元)水闸、东平水闸、龙湾水闸、大浦水闸、蓝田水闸、城东水闸、永强塘河等7个入海闸口水质检测稳定在V类以上,龙湾区近岸海域瓯江四类区水质稳定在Ⅳ类以上,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提升,全面解决龙湾区近岸海域水质情况较差问题。此外,龙湾处于瓯江流域的下游,瓯江呈现半日潮汐特性,涨落潮流径水质涉及整个瓯江流域,恳请市级有关部门牵头协调龙湾、鹿城、瓯海、永嘉、乐清、海经区等县(市、区)协同推进全流域综合治理,切实有效提升瓯江近岸海域水质。

  针对审计发现的龙湾区有7家工业企业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自行对相关指标进行监控、监测的问题,我区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召集审批、执法等相关人员进行分析研判,对7家企业提出明确整改要求,目前7家工业企业已经按照审计审查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入正常自行监测工作。该问题已经完成整改。

  截至2023年2月,已经完成办理结算23个,尚未办理结算污水零直排建设项目44个,计划2023年年底完成办理结算项目35个,计划2024年6月前完成剩余9个项目结算。

  状元街道龙腾南路一、二标段小区零直排改建工程由于涉及范围大,小区村居住户人流量大,需要整改问题多,住户阻挠施工,疫情暴发,及管网办要求竣工验收要出示第三方质量调查报告等原因,导致该工程超工期300天以上,该工程已经于2021年2月9日完成竣工验收。该问题已完成整改。

  针对未及时完成水域保护规划问题,积极协调省、市主管部门,召集规划项目相关人员进行分析研判,制定项目进度安排表和整改计划表。2022年7月19日完成市水利局审核,2022年12月26日完成省水利厅复核,2022年12月30日通过区政府审批并公告。该问题已完成整改。

  针对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工程运维不到位问题,相关涉及街道提出运维资金问题,召集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进行讨论研究,确定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工程运维费用由区农业农村局承担,相关街道负责具体工作落实。目前,区农业农村局正在进行预算调整,待调整完毕后第一时间下达资金指标,要求街道及时对接项目建设方签订运维合同,落实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工程运维工作,在6月底前完成对相关氮磷生态拦截沟的水质检测。

  针对2019年至2021年,龙湾区4个已实施的建设项目未按批复要求落实水域占补平衡,涉及占用水域面积8369.4平方米问题,多次协调责任单位,到实地督促,召集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相关项目在2023年底前按批复要求完成问题整改。

  针对2019年至2021年,龙湾区有34个已经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未进行水土保持审批,涉及面积102.63公顷的问题,协调相关单位,督促做好水保审批补办,目前已经有15个项目完成审批。要求在2023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水保审批工作。

  针对龙湾区有1个采矿项目未进行水土保持审批,涉及采矿量332.02万吨的问题,督促职能部门对胜利矿业发放整改通知书,进行实地督促。2022年12月16日,温州市胜利矿业有限公司向区农业农村局进行水保补办审批,现已通过水保审批方案,补缴了有关水保费用,审批文号温龙农许〔2022〕33 号。该问题现已完成整改。

  针对“未向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问题,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温州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的方案》,目前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级层面统一委托收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浙江省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其征收的主体都为“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依据上述条款,龙湾区政府向鹿城、瓯海等业务部门积极咨询,向市级有关部门作了专项汇报,一致认为不属区级职能。

  市级部门初步反馈:2015年3月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实施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出台以前,全市污水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政府直接委托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排水设施运营管理。新的《办法》出台后,根据《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八条住房和城乡之第27项“污水处理费”目录清单,污水处理费从运营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转为地方政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办法》规定,污水处理费的执收主体需行使以下职责:对自备水源、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等用水量与排水量的计征核定管理工作;对污水处理费价格的制定与调整职责(由发改委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职责;领购污水处理费财政票据及管理的职责;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核定服务费(服务费收取标准由财政部门明确),绩效评估的职责;编制年度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及年度决算;处罚权等等。

  鉴于上面讲述的情况,市级部门已在和审计机构对接,相关工作进度和对接情况龙湾区将及时呈报,作为没有权限的区级,暂无法明确整改方案。

  针对龙湾区状 元、永中、海滨、永兴等4个街道的15个小微水体情况较差问题,督促各街道加强小微水体管理。各街道通过定期清理垃圾、加大保洁频率等措施,15个小微水体水质大为好转,2023年1月和2月仅度山村防洪渠道和大塘沥第二水泥路水渠分别出现1次劣五类水质。永中、永兴街道办事处将加大对度山村防洪渠道和大塘沥第二水泥路水渠的整治力度,尽快解决这两个点位水质劣五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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