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出台切实保障“逝有所安”

来源: 乐鱼官方网页入口 | 时间:2024-03-26

  殡葬是民生大事,事关百姓切身利益。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条例》就维护逝者尊严、保障基本权益,突出公益属性、推进设施建设,优化管理服务、倡导文明新风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切实保障百姓“身后事”,为群众减轻治丧负担,让逝有所安、故有所尊。

  我省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火化率在2006年就已达到100%,全省殡葬服务一直在优化,殡葬管理上的水准逐年提升,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等得到普遍推广。但与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相比,我省在殡葬资源配置、殡葬服务的品质、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任旧存在一些短板。为不让殡葬成为群众的烦心事、操心事,以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来建立和完善基本殡葬服务的政府保障制度,非常必要和迫切。

  《条例》总则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满足殡葬服务需求,维护逝者尊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这充足表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

  为维护逝者尊严,《条例》从多个角度作出规定和要求。《条例》指出,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应当按照与丧事承办人约定的时间接运遗体。接运遗体应当使用殡葬专用车辆,对遗体做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殡仪馆应当建立健全遗体处理工作制度,实现遗体处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对于捐献的遗体,《条例》明确,捐献人的遗体利用完毕,由遗体接受单位整仪后送殡仪馆火化。对于节地生态安葬、不保留骨灰的逝者,《条例》要求,地方政府应当为不保留骨灰和捐献遗体的逝者建立集中纪念设施。

  “逝有所安”,与“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老有所养”同样是群众基本需求。对此,《条例》明确予以回应,指出政府有提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的责任,要求建立政府提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市场提供补充服务的殡葬事业发展机制,将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经费和殡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突出基本殡葬需求的公益属性,要进一步细化公共财政保障与土地供给、加大政策的支持力度,确保殡葬公共事业的要素投入等。为此,《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依据经济、社会、人口发展状况,组织编制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应当编制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对殡仪馆、公墓、骨灰堂、节地生态安葬地、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建设进行规划安排。编制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应当第一先考虑公益性骨灰堂以及节地生态安葬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对经营性公墓建设进行总量控制。

  《条例》还对考核提出要求,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管理和建设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的履职情况纳入对相关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

  推行惠民殡葬,着力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是切实减轻群众殡葬支出负担、实现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民的重要方法。为此,《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应提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为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无丧葬补贴的居民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临时寄存以及节地生态安葬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逐步将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去世后骨灰免费存放骨灰堂纳入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的范围。

  目前,公益性殡葬设施短缺,城市“一墓难求”问题在部分地区仍不同程度存在,成为群众关切的痛点问题。为此《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增加墓(格)位的供给。针对群众的守灵治丧需求,《条例》也提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社会组织可通过空闲场地设立丧事活动场所,免费提供给村民、居民举办丧事活动。

  在满足群众合理需求的同时,《条例》还充足表现人文关怀,明确公墓、骨灰堂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健在的无子女的老年人提供墓(格)位;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可以向配偶的户籍、本人或者配偶的原籍在服务区域内的人员提供墓(格)位,以满足夫妻合葬和叶落归根的合理需求。

  针对部分殡葬服务中存在的乱收费、价格高等问题,《条例》明确要求加强价格监督管理、治理乱收费和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行分类定价管理,基本殡仪服务收费和公益性公墓墓葬费、公墓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同时,省民政部门还要制定并公布安葬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为倡导绿色殡葬,为子孙后代留下绿水青山,近年来,我省一直积极引导群众接受绿色文明葬式葬法。此次《条例》也充足表现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方向和精神,对绿色殡葬活动全链条,都作了一系列鼓励性的规定。

  《条例》要求,公墓应当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划建设骨灰节地型墓位,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以及公墓的绿化覆盖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可以规划一定区域进行林地、草地和公益性生态安葬地的复合利用。同时,提倡和鼓励节地生态安葬、骨灰立体安葬和不保留骨灰,对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在祭扫方面,《条例》倡导文明、低碳、安全祭扫,推广集体共祭、敬献鲜花、网上祭扫等祭扫方式,鼓励公墓、骨灰堂等安葬地为居民提供代为祭扫服务。

  为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条例》要求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循文明、节约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民政部门还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殡、葬、祭相关礼仪规范指引,倡导文明节俭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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