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于2019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来源: 乐鱼官方网页入口 | 时间:2024-03-24

  12月1日起,新版《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条例》于1998年3月28日经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施行,2019年9月26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截至2018年末,重庆市共建成各类水利工程344064个,其中水库3076座、山坪塘165983口、蓄水池166671口、引输水渠系11087公里、水闸118座、泵站8216座,对合理规划利用水资源,兴水利、防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综合效益,有效地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方式的转变,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是现有水利工程不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需要促进建设和规范建设;二是管理体制机制需优化完善,管理责任需进一步明确,“放管服”改革特别是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需要落实;三是部分上位法的修订,加强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力度,《条例》法律责任部分条款与上位法规定不相适应;四是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投入不足,缺乏长效保障机制。因此,亟需对《条例》做全面修订。

  按照国家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多年来我市水利工程管理的具体实践,主要着眼于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修订了条例:

  对于水利工程的概念,目前全国从法律层面上没明确、统一的解释。一是条例通过“概括+列举”的方式,首先将其归纳为“合理规划利用水资源、保护水生态,兴水利、防治水旱灾害的工程。”再通过列举的方式将“包括水库、山坪塘、引输水渠系、水闸、泵站、石河堰等工程及其设施”。明确纳入调整范围。二是基于城乡供水、河道整治、污水处理、水力发电、水土保持和航道等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已有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为保障与相关法律和法规的有效衔接并避免重复立法,对没有纳入条例适合使用的范围的水利工程做出法规指引。

  一是明确了市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能职责,形成了分级管理体制;二是对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加强组织领导、规划协调、财政投入保障、建立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单位责任人制度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明确了水行政主任部门统一监管指导、水利工程所属部门归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管理体制;二是根据水利工程点多面广的特点,并结合水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补充了片区、乡镇(街道)水利服务机构的职责。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设施,也是民生工程、生态工程、发展工程,一定要坚持规划先行,对于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具备极其重大意义。条例对水利工程规划前期调查评估、规划主要内容、规划编制主体、编制审批程序、规划衔接、规划实施以及规划项目库等规划制度进行了系统化完善。

  近年来,在“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同时,国家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改革持续推进,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审批难以全面、具体的规定,因此条例对审批程序上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将立法重点放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优化服务方面。同时对现行法律和法规已有明确要求的规划、用地、环保、水保的审批和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管理的备案作了衔接性规定,对国土空间规划、基础设施用地指标以及救灾应急的水利工程建设等,作出了保障性规定。

  条例总结我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经验和问题,从建档登记入手,以所有者承担运行维护主体责任为主线,在完善运行管理体制、落实管理措施、保护工程安全等方面建立完善了一系列制度。

  一是明确了水利工程及其资源综合利用两个“必要前提”,即符合水污染防治及饮用水源保护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确保工程安全、生态安全、水质标准不降低、基本功能不改变、服从水量调度。

  二是强调了水利工程收益优先分配原则。要求对政府和农村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利用收益,应当优先由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维护。

  四是建立完善了供水定价机制、农业用水价格补贴机制、非国有水利工程承担公益性任务的补助机制、水利工程用电优惠电价机制等保障性、激励性机制。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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