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来源: 乐鱼官方网页入口 | 时间:2024-03-09

  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并于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修订,是以新《水法》精神为指导,紧密结合新时期江苏水利建设的实际要进行的。尤其是在水资源管理体制、水资源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用水管理等方面作了重新修订,并确立了一系列新的管理制度。

  在水资源管理体制方面,明确了省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水行政主任部门依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在水资源规划方面,新《水法》已对规划的种类、制定权限与程序、规划的效力和实施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因此新《条例》着重规定了省和市、县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的具体范围和程序。

  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根本原则,规定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浅层地下水,严控开采深层地下水;针对地表水源条件不同的地区,实行不同的开发利用政策;提倡优水优用、分质用水,鼓励使用中水,对地下水尤其是对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作了从严控制。

  在保护水资源方面,针对我省目前水污染尚未得到一定效果控制,地下水超采引发地质灾害等问题,新的《条例》把强化水资源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贯彻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对水资源的量、质和水ECO进行全面的保护:一是以水资源的承载能力为基础,控制江河水质污染,如规定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保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依据。二是为保证水功能区确定的保护目标,规定了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活动以及向水体排污,不得影响水功能区确定的保护目标。三是加强了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如规定地下水应当分层开采,禁止潜水和承压水以及承压水之间混合开采、咸淡水串通开采。禁止向废井、废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有害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四是明确水行政主任部门在水资源保护中的职责,如规定对水资源量、质进行监测,定期发布本地区水资源公报、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简报,对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进行审核检查等。

  在用水管理方面,新《条例》明确了一系列用水管理制度,如取水许可制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水资源统计制度、用水计量制度、对超计划取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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