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行业动态 | 时间:2024-03-29

  (记者 葛婷婷) 10月8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规范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工作程序,明确各级和各部门责任,强化监督服务,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近日,省政府印发实施《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鲁政字〔2022〕19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管理规定》包含总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程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要求、附则四部分内容,共二十条。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本规定的适合使用的范围是,本省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向地市政府所在地供水的地级饮用水水源地和向县级政府所在地供水的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依法划定的保护区。划定和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总体要求,是以水质保护优先为前提,以便于实施环境管理为原则,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定界;保护区划定后,应当开展规范化建设和综合整治,强化监督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第二部分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程序。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步法,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的全流程。保护区所在市、县提出划定、调整、撤销方案,市级结合实际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听证、开展风险评估、组织专家论证、报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经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省政府提出划定、调整、撤销申请,市政府要对所提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省政府批转省生态环境厅等5部门联合审查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研究批准。

  第三部分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要求。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和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要求,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水源保护职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相关市、县级政府要全面履行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保护区矢量边界,设置保护区标志、组织并且开展专项检查和清理整治,推进规范化建设,加强执法监管,共享监测监控数据,做好应急防范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罗辉介绍,《管理规定》出台有效补齐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监督管理机制短板,对于持续改善水源地生态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具备极其重大意义。《管理规定》出台后,拟主要开展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管理规定》贯彻落实。研究制定《管理规定》宣传贯彻实施方案,尽快细化完善《管理规定》关于公众参与、听证、风险评估、专家论证以及有关的资料报送的具体实际的要求,形成配套细则,实现从程序到内容的统一。《管理规定》实施后,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提炼补充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启动我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立法工作,逐步提升我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

  二是积极指导各市科学划定、调整、撤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针对当前各市饮用水水源地划定、调整、撤销保护区需求,积极指导各市全面梳理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地情况,及时开展公众参与、听证、风险评估、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前期工作,推进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组织各市结合管理需求,制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数据,构建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张图”,为饮用水水源地精准、高效管理提供重要科学支撑。

  三是扎实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督促地方政府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主体责任,组织各级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水源保护联合会商机制,充分的发挥各自优势,合力开展水源保护工作。深入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充分的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现代化信息手段,结合传统水质在线监测、视频监控,构建全覆盖立体化水源地监测监控网络,扎实推进水源地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和应急防控能力建设,持续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确保水源地供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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