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使用与管理相关法律和法规专项问答

来源: 行业动态 | 时间:2024-02-07

  地球表面超过70%的面积被水覆盖。那么,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吗?人类可以随意挥霍吗?其实,地球上只有不到1%的淡水可为人类直接利用,而我国人均淡水资源只占世界人均淡水资源的四分之一,再加上污染严重,水资源紧缺状况日益严峻。

  水资源是应用于农业、工业和生活,还在发电、水运、水产、旅游和环境改造等方面发挥作用,有的是消耗用水,有的则是非消耗性或消耗很小的用水,不同的用途对水质的要求各不相同。实现水资源一水多用,充分发展水资源综合效益是提高有限水资源利用率的关键。实现水资源利用统筹规划,高效利用,需要每位公民的配合,日前,记者找到婺城区水务局有关工作人员,就水资源利用及管理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了采访。

  答:《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强水源源头保护,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水库库区应当封山育林,逐步减少水库库区居住人口;禁止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矿石、矿藏等活动;禁止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它污染水体的物体。有饮用水供水功能的水库库区的保护,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答:《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能够造成破坏;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擅自填埋或围垦河道、水塘、湿地,确需填埋或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依法报经批准。

  答:《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取水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的发生。

  根据2014年11月3日颁布的《金华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区水行政主任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和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以下情形取用地下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为农业抗旱必须应急取用地下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用地下水的;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地下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任部门不予批准其使用地下水,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书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在取水许可总量已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地下水取水量的;城乡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能够很好的满足用水需要时,生产、经营等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可通过地表水供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答:《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水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以下的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如果其各项取水活动,妨碍公共用水、环境安全或者损害他人用水合法权益的,水行政主任部门可以限制其取水,直至禁止取水。

  答:《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或者利用水资源发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任部门收取,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应当用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及水资源保护、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答:《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农业灌溉应当逐步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取水计量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三日内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出现以下情况将予以处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未经水行政主任部门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超标排放废污水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的;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答:《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联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谎报,不得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工作;如果取水许可持证人有以上不配合的行为,拒绝提供有关联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答:《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在取水许可持证人进行取水活动的过程中,存在有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情况。依据《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安装或修复,并按工程设计取水能力、设备铭牌功率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安装或者不修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版权所有:乐鱼官方网页下载地址入口 粤ICP备2021097226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