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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行业动态 | 时间:2024-02-02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逐步加强全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取用水行为通告如下:

  1.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取得取水权。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个人的退水或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非法买卖水资源。

  2.建设项目生产用水由集中供水工程(含自来水供水工程、水库)供水的,视为其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应当履行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并申领取水许可证。

  3.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取得水行政主任部门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建设项目取水前应向属地水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用水申请,申领取水许可证。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向属地水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用水申请(明确取水时限、取水水源、水量等),取得同意取水的复函,试运行满30日的应及时向有权限的水行政主任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

  4.已申领取水许可证的用水户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年用水量5000立方米(含)以上的用水户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水行政主任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新增用水户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已申领取水许可证的用水户提出用水计划建议时,应当提供用水计划建议表和用水总结情况说明材料。用水情况说明应当包括用水户基本情况、本年度用水总结、下年度用水需求、计量设施安装情况、用水水平、用水工艺及所采取的相关节水措施和管理制度。

  5.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在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向取水口所在地旗区水行政主任部门上报上季度实际用水量,进行水量核定,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并向税务部门申报、足额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未依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按照每日24小时连续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或者参考历史平均取用水量(排水量)、单位矿产品取用水量和矿产品产量折算(原油每吨按取用水6立方米折算;煤炭等其他矿产品按每吨或者每立方米取用水2.5立方米折算)核定取用水量(排水量)。

  6. 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或者其他法律和法规禁止取用地下水的,应当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自行拆除取水设施并封闭自备水井。

  7.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和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应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水行政执法部门相应行政处罚。

  8. 工业、生活和服务业取用地表水和再生水年许可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上、取用地下水和疏干水年许可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单位或个人,调水工程及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应当安装取用水在线监测计量设施,并将监测计量结果实时传输到取水主管部门。同时,做好取用水计量定期校验工作。

  计量设施(器具):取水计量设施配备,安装,运行,管理应符合《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

  《用水单位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水量计量设备基本技术条件》(SL426)等标准规范。取水单位安装的计量设施应依法鉴定和校准,并建立取水计量设施台账和档案。设备出厂前需进行校准并获得检测报告。

  9. 大中型灌区、重点公共供水户、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重点工业、服务业用水户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在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完成水量填报工作;典型小型灌区、年取水许可水量5万立方米以下非重点工业公司、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下非重点服务业单位及河湖补水工程在次年1月15日前在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完成水量填报工作。

  10.取用黄河水的取用水户应严格按照黄河水量调度管理相关规定,按时上报实际用水量,并于每日11时前录入黄河水资源管理与调度系统。通过水权转让取用黄河水指标的取用水户,要严格按照水权转让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权转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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