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水资源费运用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来源: 行业动态 | 时间:2024-01-18

  2015年1月7日,江苏省沛县审计局王广庆同志在审计署网站“理论讨论”栏目宣布的《浅谈底层水资源费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审计战略》,引起了笔者的共识,自己对作者从六个方面胪陈了水资源费征收办理及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办理的战略十分附和。 今年春节刚过,吉林省吉林市政府对全地区所辖县(市)政府履行最严厉水资源办理制度状况做了查核,笔者作为查核组成员全程参加了此次作业,也对底层政府水资源费的办理运用状况有了别的的一种考虑。

  审计部分在查核作业中侧重重视水资源费的运用状况,查看水资源费是否大多数都用在水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省、维护和办理。

  依照《水资源费征收运用办理办法》第二十条“水资源费全额归入财务预算办理,由财务部分依照同意的部分预算统筹安排。其间,中心分红的水资源费归入中心财务预算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分红的水资源费归入当地同级财务预算办理”的规则,县级水政水资源办理部分应该是财务全额预算单位。而此次查看却发现许多底层的水政水资源部分编制却是自收自支的工作单位,全年收取的水资源费尽管以非税收入的方式全额上缴当地财务,但终究这部分收入除掉上缴中心的10%,剩下部分又悉数以工作经费的方式返还给该部分。这部分资金真实能用于水资源的节省、维护和办理方面的资金则少之又少。呈现这样一种现象的终究的原因仍是因为底层部分自收自支的编制问题形成的,而此类问题在许多县级政府是一个共性问题。正值全国工作单位分类开革之机,各级政府应抓住与编制部分活跃交流,将底层水政水资源办理部分的预算编制问题尽早执行。

  只要完善了这种体系上的短缺,才或许改动以收定支、以费养人的局势,实在保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到达节省用水、合理用水、维护水资源的方针。(庞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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