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水务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来源: 城市水文与水务工程 | 时间:2023-11-23

  1、《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16-2018 年)的通知》(水财务〔2016〕168 号)全文。

  2、《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12〕412 号):由省水文局负责承担全省用水总量、水环境、农业灌溉水量取用水在线、《安徽省水文条例》:水文机构应当对水资源进行动态监测,为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等提供监测资料。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各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水务)局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转给水资源管理相应部门具体办理,水资源管理相应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3.窗口将办理结果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也可由申请人自愿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对不予办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办政法〔2016〕136号)第二部分主要任务中第八条:持续开展水利法治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以及水法律和法规颁布纪念日,大力开展水利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成效。

  1、按照水利部和省水利厅统一部署,制定水利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水法宣传教育计划;

  每年3月22日为 “世界水日”,3月22日-27日为“中国水周”,3月22日-4月22日为“安徽省水法宣传月”,按照制定的相应水利法规宣传方案和计划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二十九条:电视、广播、新闻单位理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3、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05〕49号)对不同响应级别发布汛情通告作出了明确规定。

  4、《池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对不同响应级别发布汛情通告作出了明确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抗旱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旱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发布。

  2、《安徽省抗旱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旱情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3、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05〕49号)对不同响应级别发布旱情通告作出了明确规定。

  4、《池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对不同响应级别发布旱情通告作出了明确规定。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水资源信息。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皖政〔2013〕15号)第二十一条:定期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将各水功能区控制断面水质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各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安徽省百家企业节水行动实施方案》:以提高工业用水效率为核心,以发展节水型产业为目标,不断强化工业结构调整,全面推广普及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加快淘汰落后用水工艺和设备,减少废水排放,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努力促进水资源利用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形成符合省情的工业领域水资源高效利用体系。

  加大节水研究开发,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推广应用。落实工业与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联合公告(2014年 第9号)《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第一批)》。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节约用水主要指标。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厅〔2009〕22号)第二条: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洪涝(山洪)灾害、干旱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当发生或有几率发生Ⅳ级以上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时,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2、《池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当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区域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当河道、湖泊水位或流量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水库、堤防、涵闸等出现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1、《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建议〉的通知》(皖水规计〔2016〕52号):将水利科技推广到田间地头、生产一线、《关于印发〈省水利厅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水规计函〔2016〕721号):深化水利科学技术创新,大力推广水利先进实用技术,组织并且开展科学技术人员下乡(基层)活动,不断的提高全省水利科技水平。

  农民、农业种植大户、农村其它生产组织对水利建设与管理技术确有需求,并经过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任部门确认和推荐。

  2、服务活动实施:在计划时间内组织相关的单位的专家、技术骨干开展水利科技下乡(基层)服务活动。

  市水务局规划计划与基本建设科,电线.市级农村饮水新技术、新设备推广服务指南

  1、《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减少实际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2、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等《关于报送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的报告》(皖发改农经﹝2016﹞308号)第十二章第五点:大力推广应用净水新工艺、新型除氟滤料、无负压设备、水厂信息化控制、视频实时监测控制等新产品、新技术工作,提高农村饮水科技含量,充分的发挥科技在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的作用。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皖政〔2013〕15号)第二十一条:定期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将各水功能区控制断面水质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各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分级负责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查处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

  按照水利部和省水利厅统一部署,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开展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探讨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2、《关于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机构调整有关问题的批复》(皖水人函〔2013〕704号):批准依托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设立“水土保持与水生态研究所”,负责组织并且开展水土保持与水生态环境试验工作。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的最终结果,在上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结果的基础上,组织水行政主任部门和有关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予以公告。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将有关决定抄送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要着力提高水利科学技术创新能力,力争在水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核心技术上实现新突破,加快水利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2.《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建议>的通知》(皖水规计〔2016〕52号):将水利科技推广到田间地头、生产一线.《关于印发<省水利厅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水规计函〔2016〕721号):深化水利科学技术创新,大力推广水利先进实用技术,组织并且开展科学技术人员下乡(基层)活动,不断的提高全省水利科技水平。

  在水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核心技术上实现新突破后,加快水利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市水务局规划计划与基本建设科,电线.内河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公告服务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和省水工程管理单位理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洪规划,实行科学治水、系统治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宣传普及防洪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水患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保护、扩大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坚持常抓不懈。

  定期组织防汛抗旱应急培训和演习、不定期开展防汛抗旱应急保障宣传活动,确保人民生命曹财产安全。

  防汛抗旱应急培训和演习每年5月1日前完成,防汛抗旱应急保障宣传活动不定期开展。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05〕49号)“3.2.6 台风暴雨灾害预警”:(2)预报将受台风暴雨影响的有关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组织气象、水文、国土资源等部门会商,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电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法规及技术咨询服务指南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第九条: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来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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