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都规定了啥?

来源: 产品中心 | 时间:2024-02-03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2年全面修订,2009年和2016年两次修正。

  立法目的: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而制订的。

  章节:全文共八章八十二条,包括总则、水资源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国务院水行政主任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任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依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镇和乡村居民饮用水安全。

  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国务院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镇和乡村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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