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召开新闻通气会全面解读矿产资源管理改革19条措施

来源: 成功案例 | 时间:2023-12-21

  10月10日,省厅召开2020年第6次新闻通气会解读《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朱明仓对《通知》进行解读,相关负责人回答媒体记者提问。会议由厅二级巡视员陈东辉主持。

  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出台《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对矿产资源管理提出了11条改革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充分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我省矿产资源管理真实的情况,综合分析研究目前我省矿产资源管理面临的实际问题,在学习借鉴浙江、重庆等兄弟省份做法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明确了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矿业权依据矿种划分出让登记权限,解决同一矿种矿业权不同层级管理的问题。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的14种重要战略矿产资源矿业权外,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炭、煤层气、金、银、铜、铁、铬、镍、锆、铝、铅、锌、钒、钛、磷、萤石16种矿产出让登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砂岩、天然石英砂、页岩、高岭土、陶瓷土、粘土、橄榄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凝灰岩、角闪岩12种矿产出让登记;《矿产资源法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其余矿种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

  ◎优化全省矿业权管控模式。全省原则上不再新设置储量规模和生产规模为小型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业权。新出让登记的石灰岩、玄武岩矿业权储量规模和生产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出让公告及合同中明确保障重点交通、水利、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的矿业权除外。

  推动“净矿”出让工作。要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出让矿业权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探索建立重点项目建设与砂石资源矿业权出让联动机制。已设采矿权及相关资产在客观公允评估的基础上,可以与周边整体规划的同矿种矿产资源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前期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指导下,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实地踏勘、共同选址,并编制矿业权出让论证报告,编制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协议出让严格限定为以下两类情形:1.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2.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平面垂直投影范围的同类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登记管理。将探矿权出让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将采矿权短期延续申请规定为1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可依据退件通知书或一次性告知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充的内容,开展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开发利用方案备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公告、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原则上,矿权人应在退件的2年内完成相关要件资料准备。合乎条件后,申请人再行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

  ◎扎实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全方面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新标准;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要求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管理和矿山储量动态监管。

  ◎进一步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各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不再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严格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进一步规范协议出让矿业权定价机制、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出让收益处置、采矿权短期延续登记出让收益处置。

  《通知》将全面指导我省今后一段时期矿产资源改革工作,在储量管理、矿业权出让登记、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的意见,是我省矿产资源改革工作重要文件。《通知》出台后,全省矿产资源管理都将围绕《通知》精神,全方面开展相关工作。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促进我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进一步高效有序,矿山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矿产资源管理“放管服”工作进一步提速。逐步提升我省矿产资源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任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本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下列矿产资源,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任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包括:(一)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二)省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为1000万吨以上的煤炭资源;(五)地热、矿泉水、稀土和对全省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种。

  《通知》出台后,矿业权依据矿种划分出让登记权限,解决同一矿种矿业权不同层级管理的问题。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的14种重要战略矿产资源矿业权外,省自然资源厅负责16种矿产出让登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12种矿产出让登记;《矿产资源法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其余矿种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推动我省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开发,在这次出台的《通知》中进行了相关规定:

  优化全省矿业权结构。要求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控和矿山整合力度,原则上不再新设置储量规模和生产规模为小型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业权。新出让登记的石灰岩、玄武岩矿业权储量规模和生产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出让公告及合同中明确保障重点交通、水利、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的矿业权除外。

  推动“净矿”出让工作。拟出让矿业权应考虑国家产业政策、资源赋存状况、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等因素,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调查掌握本辖区矿产资源情况,加强矿业权出让项目储备,做好出让矿业权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

  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耕地保护工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应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办理。探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积极地推进边开发边治理的治理模式。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精神,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放管服”改革,《通知》主要从三个方面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

  ✦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按照“有没有”“有多少”“可采多少”的逻辑,将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由原标准的资源量、基础储量、储量三大类16个小类,简化为新标准的资源量和储量两大类5个小类。新标准的资源量根据地质可靠程度由低到高分为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推断资源量地质可靠程度相比来说较低,控制资源量地质可靠程度相比来说较高,探明资源量地质可靠程度最高;储量根据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研究的结果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简化后的新标准更加简明实用,简单易懂,便于操作,易于国际对比。今后,在矿产资源勘查评价、开发利用、储量评审备案等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均按新标准执行。

  ✦调整优化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将需政府部门直接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情形由18种缩减为4种,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4种情形为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含增加矿体或矿层)、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积查明资源量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不含油气和放射性矿产),其余情形(探矿权保留、探矿权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上市融资等)不再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同时,取消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环节,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通过以上举措进一步缩减了政府评审备案范围,充足表现了“放管服”精神,服务实体经济,便民利企、助推矿山经济发展。

  ✦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管。这里大多数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明确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负责辖区内所有矿山的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和矿山储量年报审查工作;二是明确对经过审查的矿山储量年报的资源储量作为矿山资源储量的统计依据;三是要严格矿山储量监管,对资源储量出现重大变化或矿山储量年报存疑的,明确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实地核查,发现弄虚作假的,按有关法律和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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