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地下水办理條例

来源: 成功案例 | 时间:2024-01-25

  新華社北京11月9日電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发布《地下水办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黨中心、國務院高度重視地下水办理作业。地下水具有极端严重的資源屬性和生態功用,在保证我國城鄉生活生產供水、支撑經濟社會發展和維系良好生態環境中發揮著及其重要的效果。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我國地下水開發使用程度不斷加大,導致部分地區地下水超採和污染問題杰出。為了加強地下水办理,《條例》從調查與規劃、節約與保護、超採办理、污染防治、監督办理等方面作出規定。

  一是規范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與規劃編制。縣級以上公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天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開展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作业,根據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效果,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地下水資源狀況、污染防治等要素,編制本級地下水保護使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

  二是強化地下水節約與保護。實行地下水取水總量操控和水位操操控度。明確用水過程的節約用水要求,強化用經濟手法調控地下水節約和保護,明確地下水水資源稅費的征收原則。除特别景象外,制止開採難以更新的地下水。

  三是嚴格地下水超採办理。規范地下水制止開採區、约束開採區的劃定。除特别景象外,在制止開採區內制止取用地下水,在约束開採區內制止新增取用地下水並逐渐削減地下水取水量。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編制本行政區域地下水超採綜合办理计划,明確办理目標、办理办法、保证办法等內容。

  四是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办法。树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准则。強化對污染地下水行為的管控,制止以躲避監管的方法排放让水遭到污染的东西,制止使用無防滲漏办法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许貯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等行為。細化避免生產建設活動污染地下水的准则。細化避免土壤污染導致地下水污染的准则。

  五是加強監督办理。縣級以上公民政府水行政、天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監督办理,完善協作协作機制。加強地下水監測站網和監測信息同享機制建設,完善對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監督办理,強化對需求取水的地熱能開發使用項意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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