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副部长就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答问

来源: 成功案例 | 时间:2024-01-23

  记者:出台《办法》对于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胡四一:水资源是重要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的重要控制性要素。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1988年《水法》设立的一项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重要制度。20年来,各地按照《水法》要求先后开征了水资源费,成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有效的经济调节手段和重要的财政保障渠道,为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有力保障。

  但由于各地水资源管理发展进程不同,全国的水资源费政策不尽一致,各地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出台国家办法加以进一步规范。按照《水法》和《条例》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制定了《办法》,加强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

  《办法》规范了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管,强化了水资源费在水资源管理中的经济调节作用,完善了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财政保障机制。这对于提高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依法行政,科学管水,推动水资源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节约用水、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记者: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水法》确定的一项水资源管理基本制度,《办法》在实施这一法律制度方面有哪些特点?

  胡四一:《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根据《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大量调研、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在认真总结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多年来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及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有着非常强的科学性。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推行水资源有偿使用离不开法律和行政手段,更离不开经济手段。法律和行政手段大多数表现的是外在的强制力,而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更需要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内在的自觉行为。通过经济手段可以充分调动取用水单位和个人高效用水的积极性,从个体最优实现总体最优,逐步的提升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水资源管理从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转变。

  二是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水资源费征收虽然在地方已经实施多年,但是全国没有统一的规范。为了进一步规范征收、使用及相应的管理行为,《办法》从制度层面上分别对水资源费征收的范围、计征方式、征收主体,取水量(实际发电量)的申报和核定,取水计量装置的安装,缴费通知单的送达,中央与地方的解缴比例以及缴库手续,水资源费征收票据,水资源费的应用限制范围,以及管理部门和监管服务的职责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办法》同时还规定,上级水行政主任部门能委托下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征收水资源费,但必须是书面形式,并且不得再次委托。

  三是体现了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我国《宪法》第九条、《水法》第三条都明确作出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为充足表现水资源国家所有的基本属性,《办法》就中央和地方的水资源费解缴比例作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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